《吉首市政务公开渠道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发布公开渠道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制的原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保密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安全。
第二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第三条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和普通传真机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发布,确保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进展和决策结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方便公众获取和利用。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七条 在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或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更新时,要强化信息内容的审查与管理,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内容出现,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的不泄漏。
第八条 要切实加强对信息撰稿人员和信息上网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保密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和出口上把好关。
第九条 一旦发现网上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
二、管理机制的主体和职责
第十条 各市直部门及乡镇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并确保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负责发布政府工作报告、决策文件、通知公告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利用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政府信息,与公众进行互动和交流。
三、管理机制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乡镇应明确一名政务公开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上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信息上网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的审批程序,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严格实行初审和分管领导审签,特别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审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做到有专人负责,有领导分管,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防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信息发布能力。
第十六条 定期评估信息发布公开渠道的效果和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吉首市公开信息发布三审制度》,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