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推动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全面建立“逢办必查”的信用信息核查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内容,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增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核查机制
(一)使用范围。对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招标投标、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率先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重点领域。建立“逢办必查”的信用信息核查机制。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将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
1.财政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财政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将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申请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优先给予资金扶持;信用报告中有失信信息记录,且未整改合格的,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
2.政府采购。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在评审环节给予加分支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环境保护严重违法、安全生产严重违法、食品药品严重违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等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制度,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工程建设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择优投标群体。在招投标领域中建立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信用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
4.采用招投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参与投标的企业、个人,应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开发能力和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将受让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信用档案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6.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等公共资源分配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优先支持信用分值和等级较高的企业发展。
8.资格审核认定、评优评级。在办理市场主体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各种资格审核或评估认定、评优评级、周期性审验业务时,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9.金融监督管理。在金融监督管理和信贷工作中,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10.对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11.事业单位综合监管。应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事业单位综合监管的参考依据之一。
12.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13.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市场中介、价格、统计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应率先推进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核查方式
1.信用网站核查。直接登录“信用中国”(域名: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湖南)”(域名:credit.fgw.hunan.gov.cn)网站,在查询栏输入主体名称或统一信用代码,查看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
2.信用平台核查。登录“湘西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点击“信用核查”专栏,输入市场主体或自然人信息查看其信用情况。
3.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价。对暂时不能在行政事务办理流程中嵌入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可通过核查第三方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相关证明应与其他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所需文件一并保存。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一)健全奖惩联动机制。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认定本部门、本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发起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有关部门负责对相关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及时记录和统计奖惩结果,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共同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二)落实信用承诺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信用承诺制度的落实,统一制定信用承诺模板,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加强信用承诺的信息化管理,将《信用承诺书》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实行守信激励措施。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事务过程中,对守信者实行信用承诺、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各单位要积极拓展“信易+”激励应用场景,在贷款、审批、旅游、租赁、出行、阅读、教育、医疗、保险、购物、商品房销售、公积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等方方面面创新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和检查频次。
(四)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对象)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境)等措施,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一)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行政事务管理全过程的安全;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查询使用的信用信息结果有异议的,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在收到信用主体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或投诉人回复核查结果。经核实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在满足最低公示期后,可以直接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或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五、强化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是核查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大局意识,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强典型宣传。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办检查。将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发改局(信用办)负责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