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首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办发〔2024〕2号
中共吉首市委办公室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
《吉首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吉首市委办公室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吉首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首市村(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湘农发〔2017〕70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4〕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村(社区)和所有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社区)集体“三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平调、截留和挪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确保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的同时,接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农村集体“三资”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收支计划审批、审计、台账建立等工作,对村(社区)财务实行以委托代理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即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管理票据、统一代理记账、统一公开方式、统一建档管理)。
第五条 村(社区)财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审查。乡镇(街道)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要定期检查各村(社区)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六条 村(社区)每年年终应进行财务收支分析,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审查,在下一年度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收支计划时一并通报上年度收支情况。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村(社区)主要职责:
(一)认真编制年度村(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按财务流程开展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强化事前财务监督;
(四)化解村(社区)债务;
(五)报账员负责登记本村(社区)“三资”的基本情况、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账,现金收入缴存,现金支取和管理,票据领用和管理,定期对账,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公开等。
第八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参与制定本村(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监督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对村(社区)集体财务收支的合理合法性、程序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按照市、乡镇(街道)有关制度及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对村级(社区)集体财务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票据要签署意见,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
(四)督促化解村(社区)债务;
(五)监督检查集体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拍卖处置;
(六)督促村(社区)年终结清各种账目,每季张榜公布,并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财务收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承担村(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职责,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分村(社区)建账,独立核算;
(二)对各村(社区)提交的已审签收支票据进行复审和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检查监督各村(社区)财务收支活动。掌握村(社区)资金收支情况,审核村级(社区)提出的拨款事项;
(四)按月报送村(社区)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公开资料;
(五)加强对村(社区)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六)对村(社区)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对干部任期及离任进行审计;
(七)监督指导村(社区)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市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管,建立健全全市村(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市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指导;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益事业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村(社区)报账员开展业务培训;市纪委监委负责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现有的村(社区)存管账户、集体经济合作社基本存款账户、村(社区)集体企业结算账户的监管。
第十二条 市农村经营服务站和乡镇(街道)应指导村(社区)在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本村(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备案后实施。因工作需要增加支出1000元以上的,应当先由村(社区)“两委”会议提出支出增加方案,提请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原收支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村(社区)年底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向群众公示。
第十三条 村(社区)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财政其他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性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资源发包收入、集体资金的利息收入、资产及投资收益、各种代收(代管)资金、借贷资金、社会捐赠、救济和扶贫款及其他属于村(社区)所有的各项收入。
第十四条 村(社区)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社区)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在收到现金3日内存入乡镇(街道)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统管账户。超过3日未存入统管账户,则视为“坐收坐支”。严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严禁执收不开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村(社区)建立债权债务和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款项。经调查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由村(社区)“两委”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后,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乡镇(街道)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债务。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支出审核审批制度。一般报账程序为:原始票据→经办人签字→村(社区)支书审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报账员分类汇总→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与报账员共同审核对账形成报账单→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按月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上传“互联网+监督”平台→定期财务公开公示。
村(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内开支3000元(含)以下的,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开支3000-10000元(含)的,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定,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开支10000元以上的,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报账时,附相关会议记录、签名表等附件方可报销入账,否则,乡镇(街道)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一切现金管理由村(社区)报账员负责,印鉴分管,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禁止多头设立账户或者出租转借账户。
第十八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根据各村(社区)的财务收支状况确定5000元(含)以内的备用金额度。确因工作需要预借资金的,须经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同意,5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5000元-10000元(含)由分管财务领导和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审核,10000元以上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核。预领预借资金,应在1个月内结清。特殊情况下,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村(社区)报账员要每月盘点,乡镇(街道)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每月与村(社区)报账员核对现金账,一旦发现差错,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责令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会议、差旅、办公、培训和基层党建活动等支出参照《吉首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吉首市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吉首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吉首市市属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吉首市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与上级文件和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和规定为准。严格规范村组干部补助、绩效等补贴项目和标准。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由各村制定相关实施标准,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应规范报账凭证。除支付误工、慰问金和困难补助等开支,可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外(同类支出统一格式),其他开支均需要开具合规的税务票据方可入账。凡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原始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村(社区)报账员应拒绝支付,乡镇(街道)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不得入账。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到本村(社区)的各项财务、经济往来、资产登记都应按年度结转,凡出现财务结算不能兑付情况时,应及时列入“往来”账户处理,待可支出时再冲减往来账款。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包括各种财政票据的领发、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严格实行票据领购缴销制度。各村(社区)须将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交财政部门核查、存档、保管后,方可领取新收据。财政所负责收据的领购登记、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收据由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出纳领购、保管、使用,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村(社区)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根据实际,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固定资产登记应按名称、规格、型号分别记录,固定安装的应注明安装地点,专人保管的要注明保管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限到期后,必须签署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固定资产均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相关费用,所提折旧费必须保证对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资产清查盘点,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对村(社区)固定资产进行逐项、逐件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购建和工程项目,必须纳入财务收支计划办理。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事项包括:(一)计划外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工程项目;(二)原值5000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三)作价转让的,经合理估价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公开交易;(四)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属于非正常盘亏盘盈的,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批准后执行;(五)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经校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资产。确因自然损耗、正常报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风险、长期闲置且无法盘活等原因,导致不能发挥预期效益或经营主体无法正常经营运行的,需对经营性资产采取拍卖、转让、报废、核销等处置措施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经营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提出处置申请,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审核,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公示10天后进行处置。原则上资产处置后30日内要完成产权变更、注销和财务核销等手续,并由乡镇(街道)报农业农村部门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九条 一般对农村集体单项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商品(服务)购买、招租、出售、流转等,都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建立统一台账,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
单项金额在5000-300000元(含)的资产资源交易可以采用简易程序;300000-500000元(含)采用一般程序;500000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按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具体参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州政办发〔2018〕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预付款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且每次支付工程款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最后一次付款须附工程结算单。凡未进行公开集中交易的项目,乡镇(街道)财务服务中心不予记账,不支付相关款项,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现有的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逐渐向“集体经济合作社过渡”。过渡前后原集体资产由原村民享有,权益不变。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基本人员、机构架构和运作管理按照现行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模式设置、运作和管理。集体经济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民主管理,进行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奖励参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实施。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山塘水库、建设用地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且必须明确承包、租赁期内补贴及补偿资金的归属。
第三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集体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发展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其分配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机构,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负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各类财务活动,参与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对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收支凭证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民主监督的重点包括:村(社区)组织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十八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向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配合乡镇(街道)党(工)委或上级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审计;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故意扰乱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必要时向当地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有关情况,绝不能因个人问题而影响财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社区)组织财务开支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村(社区)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制度。乡镇(街道)要对村(社区)主要干部定期开展任职审计和离任审计。市纪委、组织、农业、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定期对村(社区)财务进行抽查复审,并加强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开展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要建立审计跟踪回访制度,村(社区)级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年(季)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建立村级(社区)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村(社区)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10年,期满后由乡镇(街道)逐年返还给村(社区),由村(社区)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对档案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村(社区),暂缓移交。
第四十四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查阅村级(社区)财务档案的,须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并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人监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村(社区)财务管理机构及村(社区)组织主要负责人、财务审批人、报账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财务领导、联村领导、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村(社区)财务服务中心代理会计等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由于第三方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不予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首市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吉办发〔201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