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批复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批复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各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请示》(吉民字〔2024〕5号)已收悉。经十一届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湘西自治州民政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州民发〔2024〕7号)精神,现将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1月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40元/年提高到5400元/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50元/月提高到700元/月,保障金计算方式采用补差方式。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保持不变。2024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保持770元/月不变;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保持1200元/月不变。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2024年1月起,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从155元/月、259元/月、517元/月提高到300元/月、900元/月、1800元/月;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不变。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起,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五)城乡特困丧葬费标准保持不变。享受我市惠民殡葬奖补政策的特困人员丧葬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基本生活标准的0.5倍,未享受我市惠民殡葬奖补政策的特困人员丧葬补助标准不超过上年度基本生活标准的1倍。
(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城市1050元/月,农村8100元/年为基准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人均纯收入基准线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保持一致,确定为8100元/年。
此复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