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4〕18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简称淹没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淹没补偿费包括:《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内的农村部分补偿费、工业企业补偿费、专业项目复(改)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综合勘测设计费、监督评估费及技术培训费等)、预备费和有关税费。吉首市人民政府拨付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配套资金。
第三条 淹没补偿费拨付和使用遵循“统一政策、强化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吉首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 移民搬迁安置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因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变化、专项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变化,按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湘西自治州吉兴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项目法人)按审定的移民安置投资概算筹措资金;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配套资金。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下旬,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第七条 市移民中心于当年11月下旬编制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报湘西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八条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法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批复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市移民中心吉首市大兴寨水库移民资金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淹没补偿费由市移民中心根据职责进行管理,配置专职财务人员担任大兴寨水库淹没补偿费专账的会计和出纳。
市移民中心应当加强对淹没补偿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细化各项费用预算及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资金管理台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实施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的程序拨付资金,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并报州移民中心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中的农村部分补偿费、工业企业补偿费、专业项目复(改)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等费用的支付和使用,须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证。
第十二条 农村部分补偿费由征地补偿费、集体财产补偿费、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构成,主要用于安置农村移民。
(一)征地补偿费
长效实物补偿费、自谋职业安置补偿费、一次性补偿费的核算、拨付,按照《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吉政办发〔2023〕5号)执行。
(二)集体财产补偿费
1.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和实物指标核算集体财产补偿金额,依据核定的《集体财产补偿资金明细表》并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
2.市移民中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集体财产补偿资金明细表》,按程序拨付给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
3.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应予以公示,并按规定保留有关资料,以备监督核查。
(三)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1.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和实物指标对应核算出补偿补助金额,依据核定的《移民个人补偿补助明细表》并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2.市移民中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移民个人补偿补助明细表》,按程序拨付给移民户。
(四)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
1.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依据经审定的实施阶段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予以控制。
2.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施工合同、工程进度、专项工程监理意见等,按程序审批、拨付。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补偿费
(一)乡镇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和实物指标进行核算,依据核定的《工业企业补偿明细表》、或规划确定的补偿金额、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评估结果,与工业企业签订补偿协议。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补偿协议和《工业企业补偿明细表》、或评估报告办理支付手续,按程序审批、拨付至相关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 专业项目复(改)建补偿费
(一)专业项目复(改)建实行投资与任务双包干制度,并根据移民生产生活需要进行优化,超规模、超标准或者提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包干协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专项工程监理意见等,按照项目法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由市移民中心或项目法人按程序审批、拨付。
第十五条 库底清理费
库底清理实施责任单位根据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监督评估单位意见和验收资料等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移民中心按程序审批、拨付。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
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用于保障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正常运行,由市人民政府(市移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生产技能、实用技术和移民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市移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报批后,统筹安排使用;综合勘测设计费、监督评估费由市移民中心按签订的合同支付。
第十七条 基本预备费
预备费使用由市移民中心提出申请,移民综合设代、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经与项目法人共同会商,报州移民中心审批后,按程序拨付。
第四章 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参照现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执行财政投资预(决)算评审、政府采购和工程合同管理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移民工程项目资金,移民安置点建设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设立工程建设资金账户进行管理。移民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在严格执行年度资金计划的前提下,参照现行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由施工单位开具税务发票,按工程进度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拨付。凡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移民工程进度款应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及审核认可的工程计量提出用款申请,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拨付。工程进度款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前,合同金额未变化的,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因变更增加合同金额且已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原合同工程量的,只按审核认可完成原合同工程量的80%支付。
第二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因地质和施工条件变化,或因设计缺陷、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变更需求的,必须履行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工程价款决算须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二十三条 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全额支付工程项目决算的资金;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高于合同价款3%)的,质保期内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承建单位;如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建单位按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保修后,再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湖南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财政、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对淹没补偿费筹措、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移民中心、项目法人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有义务接受或配合审计、财政、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进行的审计、监察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征地移民的实物复核成果、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淹没补偿费,以及因失职、渎职给淹没补偿费造成损失的;
(二)用淹没补偿费进行投资、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伪造、编造、故意毁坏财务会计资料的;
(四)滞留、拖欠淹没补偿费,影响移民安置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移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