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首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7日
吉首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从根本上破解房地产“办证难”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交不了证”的问题,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
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之前的流程前置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分户证),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
2022年,在吉首市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模式,自12月31日起,我市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同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二、组织领导
成立吉首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符家盛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石阳清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严亚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彭小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洪军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局长(主任)
邓仕常 市发改局局长
田光玉 市财政局局长
张自南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覃泽宇 市税务局局长
舒金勇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陶 毅 市科工信局局长
石光勇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翟 莉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徐远华 市住保中心主任
吴国庆 市大数据中心主任
冯 娟 市政府金融办干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张自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黄奕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如遇人事变动,由担任相应职务人员替补,不再另行下文。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6月底前)。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会议,动员部署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广泛宣传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重要意义和上级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交房即交证”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7月1日至12月底前)。相关部门要围绕调整优化办事窗口、整合再造业务流程、推进平台协同共享、强化监管与约束、加强改革统筹配套等五大工作任务,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见附件2),为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奠定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2月31日起)。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进一步完善“交房即交证”改革操作规范和改革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常态化运行。
四、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办事窗口
1.设置综合窗口。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按照“一个流程图、一个操作指引”的要求,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推动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联动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2.优化职能。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窗口(引导台)做好“交房即交证”相关政策咨询和引导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二)整合再造业务流程
按照前置一批、并联一批、简化一批和后置一批的要求,对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
1.预售许可环节
(1)严格预售许可。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依法审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交房即交证”服务。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同步收集整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分户办证)材料(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并通知购房人及时完成契税、房屋维修资金等相关税费的缴纳。(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一致后网上签订预售合同,系统自动核验,一键生成电子合同,并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服务单位。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要明确交房时间、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3)全面开展预告登记。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实现同步申请、一窗受理、并行联办、实时共享。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有关材料直接沿用,不再重复收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
2.竣工验收环节
(1)前置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照“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直接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2)严格联合验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落实验收事项、流程、时限、材料等方面的要求,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严格按照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执行。推动将消防验收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规划条件和用地条件的施工过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3)并行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清缴和归集,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住保中心)
(4)简化核算程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对项目实测后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与出让合同存在差异,需核算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补缴相关价款及税费,再申请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推行结算和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内容,即时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将“竣工结算备案”和“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后,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及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3.交房交证阶段
(1)加快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申请材料,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不得作为登记受理前置条件。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2)实行登记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鼓励通过湖南省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等服务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缴纳税费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
(3)优化登记服务。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推行不动产登记首次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进一步创新登记服务举措,推行上门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
(三)推进平台协同共享
1.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应用“智慧湘西+不动产交易税费管理”系统,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智慧湘西-房产交易综合管理系统、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全面支撑全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和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缴“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托湖南省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加快将申请端口全面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金融机构,实现交房现场线上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大数据中心)
2.强化“一网通办”。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运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代码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关联关系,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多测合一”信息平台、智慧湘西-房产交易综合管理系统、“智慧湘西+不动产交易税费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无缝衔接,支撑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竣工验收、测绘、交易、登记成果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一网通办”。(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3.加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尽快实现自然人身份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与房地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州大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1〕36号)要求,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积极实现相关数据共享与应用。加快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档案清理整合和入库,全力推进不动产电子证照在查询、共享和业务联办中的应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安局)
(四)强化监管与约束
1.严格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已审批的规划条件、用地条件、设计图纸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变更的先审批后变更。加强建筑安全监管,依法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加强消防工程监管,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核批准的部门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定金、首付款、全款及分期付款中的后续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严禁在网签系统外售房和收取资金,严禁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申报支付工程款,对申请预售款的项目,要坚持实地查看工程进度,按工程进度拨付预售资金;要认真核实工程款用途相关资料及监管账户余额表,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
2.强化诚信。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
(五)加强改革统筹配套
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多规合一”“多测合一”“互联网+政务服务”住房“一网通办”、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市政公用服务联合报装等相关改革,实现相互衔接,协同配套,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纳入重大改革事项统筹安排。要建立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议事和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抓好改革落地。
(二)压实责任,明确分工。市自然资源、发改、住建、行政审批、财政、金融、公安、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落实落地,切实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三)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单位要配套制定各部门权责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通过流程优化、信息共享、压缩办理时限、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形成高效便捷的“交房即交证”流程,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四)宣传引导,强化督查。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及时宣传报道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政策、法规和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与诉求,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考核细则和标准,确保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吉首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流程图
2.吉首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部门任务清单
吉首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部门任务清单
部门名称 |
任务清单及完成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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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
1.通过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调度各相关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实现相互衔接,协同配套。(2022年8月底前) 2.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信息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2022年9月底前) 3.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2022年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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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推进政务一体化平台搭建和部门信息共享集成等工作。(2022年9月底前) 2.推动政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窗口(导引台)建设。(2022年9月底前) 3.按照“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建设,指导协调有关窗口设置 业务联办等工作。(2022年9月底前) 4.鼓励将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纳入联动办理。(2022年9月底前) 5.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规定,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2022年10月底前) 6.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2022年9月底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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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人防办) |
1.组织启用交房即交证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明确交房时间、条件以及双方交房即交证的权利义务。(2022年8月底前) 2.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抓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导把好预售入口关,做好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和资金监管工作,并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2022年8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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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预售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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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任务清单及完成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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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人防办) |
3.指导做好预售合同网签工作,合同网签后,将信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开户等相关服务单位。(2022年9月底前) 4.在竣工验收阶段完成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推动将消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2022年9月底前) 5.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履约情况纳入诚信管理。(2022年8月底前) |
竣工验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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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流程,全面运用“智慧湘西+不动产登记税费管理”系统。(2022年8月底前) 7.联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及时开展诚信守信情况评价,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2022年9月底前) 8.牵头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交房交证的主体责任。(2022年9月底前) 9.运用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2022年9月底前) 10.按照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要求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和人防费用核算、收缴等工作。(2022年10月底前) |
全流程 |
部门名称 |
任务清单及完成时限 |
备注 |
市自然资源局 |
1.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改革考核方案。(2022年10月底前) 2.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网上办理。(2022年7月底前) 3.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批、建设、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联动。(2022年1月底前) |
建设预售阶段 |
4.牵头实施土地、规划、房产测绘等多测合一”,将不动产 权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备案之前,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实行“一次委托、一次收费、三测合一、成果共享”。(2022年10月底前) 5.规范土地供地与规划事中事后管理,指导和督促按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和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2022年10月底前) 6.在土地、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2022年10月底前) |
竣工验收阶段 | |
7. 推动通过共享获取竣工验收、税费缴纳等材料,精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2022年10月底前) 8. 推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限时办结。(2022年9月底前) 9.指导和督促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并做好与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的联动办理,方便群众办事。(2022年9月底前) |
交房交证阶段 全流程 |
部门名称 |
任务清单及完成时限 |
备注 |
市自然资源局 |
10.加快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2022年9月底前) 11.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档案清理整合和信息化入库,加大电子证照在查询、共享和业务联办中的应用。(2022年9月底前) 12.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2022年9月底前) |
交房交证阶段 全流程 |
市税务局 |
1.负责加强开发建设单位的日常税收征管,做好购房人契税、印花税等的征缴工作。(长期) 2.全面运用“智慧湘西+不动产登记税费管理”系统,积极推动智能核税,网上缴税功能。(2022年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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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1.做好报建费等相关费用核算和征缴工作。 2.落实财政收费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2022年9月底前) 3.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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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 |
1.推动将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端口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动产登记机构。(2022年7月底前) 2.进一步强化金融、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业务联动。(2022年9月底前) |
部门名称 |
任务清单及完成时限 |
备注 |
市公安局 |
尽快实现公安部门自然人身份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与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2022年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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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智慧办、市大数据中心 |
1、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全共享。(2022年9月底前) 2、指导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建设。(2022年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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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1.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推动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规范房地产市场。(2022年9月底前) 2.协同启用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2022年8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