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5-00073
- 文号:吉政办发﹝2024﹞2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9-05
- 签署日期:2024-09-05
- 登记日期:2024-09-05
- 发文日期:2024-09-05
《工业项目出租土地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 置和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项目出租土地(简称出租土地), 是指已取得工业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建设用地使用 权)且用地符合相关规划的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 用权或连同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 人在一定年限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出租应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 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手续是指发改立项(备案)、 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出租人继续履行与自然资 源规划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土地 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出租人有监督承租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 不得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达到出让条件后,转出 让可以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承租期间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不动 产权证记载用途或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用 途。
第八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缴纳主体,按政策需交纳与出 租土地、项目建设有关的税费及其他法定费用。
第九条 承租人履行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防疫 卫生等公共管理事项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认定:
(一)出租人同意并支持承租人以承租人名义经批准在承租 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基础设施, 并承认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为承 租人,保证不侵犯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任何建筑物、构筑 物的所有权,包括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 二)承租人不得办理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 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
(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约定出租期满后在承租土地上建设 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出租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 主要条款:
( 一)出租合同当事人;
( 二)出租地块的坐落、 四至范围和面积;
( 三)出租地块的用地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 四)出租期限;
( 五)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 六)资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七) 出租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 八) 出租合同终止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
(九)双方责任;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诉讼事项;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十四)合同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条款 的内容;
(十五)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出租人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的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双方在土地法相关规定下协 商处置。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 租人和承租人须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出租期限一般不得低于 5 年,最高不得超过 20 年,且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向市发改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 理立项、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程序时,除项目审批一般性材料 外原则上不需提供其他佐证资料。
第十五条 承租人可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发改立项(备案)、 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 地租金,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未按时缴纳土地租 金和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 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 权解除出租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将承租人以承租工业用地进行项目报 建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土地届满相关的风险事项充分告知承租 人,承租人表示已了解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同意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土地,不面向社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吉首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