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法律支撑。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认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工作基础。我州在2018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自2022年以来采取“四级联网、三级服务、两级审批、统一交易”的框架设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权益凭证、登记处置平台和相应配套机制。目前,逐步形成确权颁证、交易流转、价值评估和登记处置等业务闭环,在全州范围推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已经成熟。现实需求。为促进我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引导州内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有效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助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制定《湘西自治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州农业农村局通过考察学习、调研座谈,搜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4年4月至7月征求了州直有关单位、县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5月下旬组织召开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会,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之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该《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设总则、抵押条件、贷前调查和贷款服务、放款和登记、贷后监管、抵押物处置、附则共计七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规定办法适用范围,明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取得方式,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贷款、借款人、贷款人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的概念,规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抵押条件,共4条。规定抵押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明确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
第三章贷前调查和贷款服务,共6条。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途、价值评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鼓励贷款人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第四章放款和登记,共4条。明确抵押权生效条件,要求签订书面抵押、贷款合同,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签订担保合同。规定抵押物变更或注销的登记流程,以及抵押后抵押人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
第五章贷后监管,共3条。规定抵押权人(贷款人)应当建立贷款档案并加强贷后管理,同时要定期开展评估,明确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六章抵押物处置,共5条。规定抵押物处置方式,明确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做好抵押物处置变现,规定承包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并明确受让方因处置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应当遵循的限制条件。
第七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办法》负责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政策解读咨询单位: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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