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吉首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解读
2023年10月31日,吉首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吉首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1.《实施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2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结合吉首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实施办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吉首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吉凤街道适用湘西高新区发布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农用地,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实施办法》规定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分散自建、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并按置换面积考虑装修费用补助及物业停车等费用;分散自建的予以建房补助、宅基地“三通一平”补助;集中安置的协助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提高安置补偿的满意度。
4.《实施办法》中的房屋指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村民的居住用房,不包括偏房、车库、厨房、厕所、杂物间、柴房、牛栏、猪舍等附属用房和其他建(构)筑物。
5.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是怎样分级管控的?
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方式采取中心城区范围内和中心城区范围外分级管控。
6.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不区分房屋结构类型,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的(含 210平方米),一律按被征收房屋的居住用房(不包括附属用房和其他建、构筑物)建筑面积 1:1置换商品房面积的安置补偿方式,置换商品房的价格按 4480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果吉首市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涨幅超过4480元/平方米的10%,市人民政府应进行价格调整,置换商品房的价格按新标准计算。置换商品房的装修费用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物业及停车等费用按8万元/栋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10 平方米的,超过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安置补偿和新购商品房装修费用补助。为保障房屋建筑面积小的被征收人将来人口增加的需要,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安置补偿和商品房装修费用补助,并予以物业及停车等费用补助 8 万元/栋。
7.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拆工作的有何奖励措施?
答: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予以9万元/栋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8.房屋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安置和搬家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1)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 按 1500 元/栋/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助12个月。(2)搬家补助标准。每栋被征收房屋按6000元/次/栋的标准,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9.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房屋到户实物量评估测算是否客观公正?
答: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评估、实物量的调查均需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完成,可确保客观公正。
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由产权人签订吗?
答:原则上产权人必须亲自签订协议。产权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
11.中心城区范围内和范围外分别指哪些地方?
答:本办法附件8已经对中心城区涉及哪些村(社区)以列表方式作了简要梳理,具体界线以中心城区范围图界线为准。
12.因土地流转导致土地经营权承包者和青苗(地上其他附着物)所有者不一致时怎样进行补偿?
答:(一)经法定程序合法流转的土地,青苗包干补偿费按照本办法标准补偿给青苗所有者,同时对青苗所有者按以下标准补偿青苗移栽费用:栽种经济林木(苗木)、中药材的按5000元/亩,其他作物的按3000元/亩补偿;涉及鱼塘流转承包养鱼的,由土地征收方给养鱼户补偿5000元/亩的捕捞(转塘)费用。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补偿给其所有者。
(二)未经法定程序私下流转的土地,青苗包干补偿费按照本办法标准补偿给土地经营权承包者,对青苗所有者按本条第(一)款标准补偿青苗移栽费用或捕捞(转塘)费用,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补偿给其所有者。
解释单位: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电话:0743-851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