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吉首经开区承接审批赋权事项实施方案》解读

负责人解读:《吉首经开区承接审批赋权事项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0 字体大小:

一、起草背景

为不断深化我市“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审批服务事项向园区放足放到位,充分发挥园区转型发展“主阵地”的优势和作用,实现“园区事园区办”,根据省、州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市政府的具体工作要求,起草了《吉首经开区承接审批赋权事项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园区赋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21]15号),《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吉首经济开发区共同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等相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1年5月11日,州政办发[2021]15号文件下发后,为落实园区赋权工作,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吉首经开区一起,完成了园区赋权事项的梳理并起草了《实施方案》,会同吉首经开区同步完成了《吉首经开区赋权承接方案》(送审稿)。随后,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局对市直17个部门进行了《实施方案》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在6月综合经开区及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吉首市园区赋权指导目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赋权要求。

认真对标对表《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将园区赋权事项依法依规赋予到位,不断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赋权方式。

1. 直接赋权。对直接赋权事项,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与吉首经开区签订《园区赋权事项交接书》,使用“吉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办理,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2. 委托行使。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与吉首经开区签订委托书,吉首经开区使用“吉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办理,受委托方对在委托方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园区内设立“吉首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综窗专人受理,使用“吉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核,市相关职能部门“见章盖章”,完全认可吉首经开区作出的审批服务决定,原则上不再作任何实质性的审查审核。

3. 服务前移。对服务前移事项,由各市直相关部门采取向吉首经开区服务中心派驻机构和工作人员或实施“一小时响应”帮办代办等方式为园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相关法律责任由审批部门承担。

4. 审批直报。对审批直报事项,由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后直接向省、州级部门报送,同时报本级相关部门备案,需原实施部门加盖印章的,原实施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无条件加盖印章,但其法律责任由吉首经开区管委会承担。

五、工作任务

(一)制定赋权目录,制定了《吉首市园区赋权指导目录》。

(二)严格开展赋权,各赋权部门要与辖区内省级园区签订赋权事项交接书或委托书,确保赋权事项的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服务环节依法赋权到位,实行动态调整。

(三)优化审批流程,各园区要围绕园区事“一件事一次办”的目标,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全面开展事项的流程再造,要真正提高园区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四)加强指导服务,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赋权运行的指导服务,强化指导培训,强化监督管理。

(五)完善配套举措,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园区赋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不缺位、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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