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吉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吉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目录管理
明确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湖南省及湘西州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在其职责范围内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编制本机关政务数据目录。
采集汇聚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府数据进行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统一存储在城市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存储前的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数据存储的相关规范实施管理。
政务部门采集政府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可以通过城市基础数据库获取或者确认的政府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数据利用及共享
明确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主动提供给所有行政部门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可以提供给相关行政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部门共享使用,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可以不提供给其他行政部门共享使用,并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相关文件依据。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务信息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安全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息采集、储存、提供、使用全过程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发生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网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中心。
保障措施
明确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引进和培养大数据人才(团队),积极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部门、使用单位开展大数据产学研政用合作,强化数据应用智库建设,市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各部门数据共享开放和有关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将数据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在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