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解读(二)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解读(二)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的起草过程
1、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以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于2020年8月20日初拟《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为切实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3、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听证代表意见,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听证修改稿)》,听证修改稿仅对上级法律法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对养犬管理的实质性内容无任何突破。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吉首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八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吉首城区养犬,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义务。
二、在吉首城区携犬出户,携犬人应当履行的保护他人安全和保护环境卫生的义务。
三、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因违法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7、《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