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5-00186
- 文号:吉政办发〔2024〕1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6-05
- 签署日期:2025-05-23
- 登记日期:2025-05-23
- 发文日期:2025-05-23
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吉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案卷评查反馈意见,吉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2.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于2025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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