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5
- 文号:吉政办发【2023】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8-03-16
- 签署日期:2023-03-16
- 登记日期:2023-03-16
- 发文日期:2023-03-16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人口及农村移民安置户登记审核办法》的通知
JSDR-2023-01002
吉政办发〔2023〕6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人口及农村移民安置户登记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人口及农村移民安置户登记审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人口及农村
移民安置户登记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秩序,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政策,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水移民〔2022〕14号)、《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湘西自治州大兴寨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0〕131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5〕2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大兴寨水库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即淹没区、坝区)移民安置人口及农村移民安置户的登记审核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遵循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服务大局的原则。
第四条 移民安置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搬迁安置人口是指由于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或淹没影响需要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生产安置人口指因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耕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五条 移民安置人口及农村移民安置户审核登记截止时间以吉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 移民安置人口及农村移民安置户的登记审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登记审核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不含城镇人口),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定,纳入国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第二章 搬迁安置人口登记审核
第七条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的审核,以湖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8日下达《禁建通告》后公示的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按以下规定进行登记审核。
(一)住房、户籍和生产资料的审核
1.在淹没区、坝区内,有住房、户籍和生产资料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户口薄、土地权属证明),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2.在淹没区、坝区内,无生产资料但有住房、有户籍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户口薄),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3.在淹没区、坝区内,无户籍但有住房、有生产资料且长住淹没区、坝区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户口薄、村镇两级长住人口证明),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4.在淹没区、坝区内,有住房但无户籍、无生产资料的长住人口(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村镇两级长住人口证明),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非长住人口不计入。
5.在淹没区、坝区内,有户籍但无住房、无生产资料的空挂户,不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6.在淹没区、坝区内,通过流转、租赁、非法买卖等方式取得生产资料但无住房、无户籍的,不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7.同一人在淹没区、坝区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的;在淹没区、坝区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产的,搬迁安置人口只确认一处,不重复登记。
8.淹没区、坝区内外或淹没线上下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产的,以实物指标调查时登记确认的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在淹没区、坝区外或淹没线以上的,不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二)婚嫁人口的审核
1.结婚嫁入(入赘)且将户籍迁入淹没区、坝区的常住人口(出具结婚证、户口簿),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2.再婚家庭中(出具结婚证)随父随母迁入淹没区、坝区的子女(出具户口簿),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3.外嫁女(入赘)离婚回原籍落户,且长住淹没区、坝区的人口及其随迁子女(出具离婚证、户口簿、村镇两级长住人口证明),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4.已出嫁到淹没区、坝区外,户籍虽在淹没区、坝区但未长住淹没区、坝区的人口及其子女不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三)其他移民人口的审核
1.在淹没区、坝区内,新出生未上户人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在办理入户手续后(出具户口薄),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2.在淹没区、坝区内,户口临时转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出具户口簿、户口转移证明和学生证),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及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出具市人民武装部证明),正在服刑(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人员(出具人民法院判决书),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3.在淹没区、坝区内,已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户籍应迁未迁的,不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4.依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淹没区、坝区的人口(出具市民政部门收养证、户口簿),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5.在部队晋升为军官、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的现役军人,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就业的(财政供养)退伍军人,不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6.在淹没区、坝区内,实物指标已登记但户籍未注销的死亡人口,不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7.《禁建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的,不计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第三章 生产安置人口登记审核
第八条 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以淹没区和坝区耕地数量作为生产安置人口计算的衡量指标,生产安置人口计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第九条 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经上级批准下达后,核定到村民小组,分解到户到人。不能分解到户到人的,核定到村民小组。
第四章 农村移民分合户登记审核
第十条 移民搬迁安置户以省人民政府下达《禁建通告》后公示的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公安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和相关移民安置政策,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合户登记审核。
(一)夫妻之间分合户的审核
1.农村移民中,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单独立户的夫妻,应合为一户安置。
2.农村移民中,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夫妻离婚,未办理分户手续的;在同一村组分别立户且在同栋房屋居住,移民户界定截止之日前双方均未再婚的,视为一户安置。
(二)父母与子女之间分合户的审核
1.农村移民中,单独立户的父母应与在同一村组居住生活的一名子女合为一户安置。
2.农村移民户中,父母与其未婚子女分户登记的,移民安置户界定截止之日前,其子女仍未登记结婚或已登记结婚但其结婚对象户口未迁入淹没区、坝区的,应合为一户安置。
3.农村移民多子女家庭,移民安置户界定截止之日前,子女已婚,配偶户籍已迁入的,可以分户安置。
(三)其他移民分合户的审核
1.农村移民中,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员应与其赡养人、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合并立户。
2.农村移民中,未成年人口不得单独立户。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根据移民搬迁的范围、时间,组织工作队员、村组干部收集相关资料,开展移民安置人口和移民分合户安置初步核查工作。移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初步核查结果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在省、自治州库区移民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联合成立移民安置人口及移民安置户审核小组,逐人逐户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 对增补和核减的移民安置人口和农村移民安置户,审核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组织复核并再次公示。
第十四条 严禁违反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违反规定迁入的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移民安置人口及农村移民安置户登记审核工作须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操作程序,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首市水利局(吉首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人口审核小组参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指挥部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