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4
  • 文号:吉政办发〔2023〕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8-03-17
  • 签署日期:2023-03-17
  • 登记日期:2023-03-17
  • 发文日期:2023-03-17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3-03-17 15:24:28 字体大小:


JSDR-2023-01001

吉政办发〔2023〕5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以下简称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广大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按时、保质、有序完成移民安置任务,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水利厅批复的《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湘水函〔2022〕166号,以下简称《初设报告》),结合吉首市征拆安置相关政策、大型建设工程征拆安置实施情况和大兴寨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吉首市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吉首市大兴寨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出现的问题,对有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和责任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奖罚;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市直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市指挥部的安排完成相应工作。

第二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四条  大兴寨水库工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采取长效实物补偿为主,自谋职业和一次性补偿为辅的生产安置方式。

第五条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

(一)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是指以淹没征并计列了补偿补助费的农村集体土地为依据,根据核定的年亩产稻谷重量,按照淹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对工程淹没影响土地权属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进行逐年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

(二)枢纽工程水库区(淹没区)涉及的生产安置人口全部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方式进行生产安置。

(三)补偿标准和方式。水田每年补稻谷648 kg/亩,旱地518 kg /亩。长效实物补偿采用政府当年发布的中稻收购价,折算成人民币逐年发放。

(四)补偿范围和面积。补偿范围为淹没区永久性征收的耕地(水田、旱地);补偿面积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各村民小组每年的补偿总量不因今后人口变化而改变。

(五)补偿程序。矮寨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组)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补偿基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补偿稻谷的总量一次性算到村组,由村组分解到户经村、组、户签字认可,张榜公布,报乡镇审核后作为补偿依据。

(六)补偿期限。从签订征地协议当年起至水库停止运行之日止。若水库不再运行,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复垦被淹没土地,移交被征地村组,实物补偿同时废止。

(七)补偿资金兑付。补偿资金由征收土地补偿费支付,当征收土地补偿费不足时,由市财政兜底,补偿资金拨付至吉首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进行统一核算管理每年9月底前,经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按政府当年发布的中稻收购价,计算出村组的长效实物补偿资金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于当年12月底前通过“一卡通”兑付给移民。

第六条  自谋职业安置

(一)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不需要政府解决生产安置用地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坝区)涉及的生产安置人口全部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方式进行生产安置。

(三)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由矮寨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收协议与权属单位和权属人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

(四)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签订的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将土地补偿费通过“一卡通”兑付给权属单位和权属人。

(五)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可享受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七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

(一)除淹没区和坝区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征收耕地(水田、旱地)涉及的生产安置人口全部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进行生产安置,不享受国家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二)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征收协议与村民委员会(社区)签订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

(三)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补偿费拨付至被征地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第八条  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第九条移民户根据家庭情况选择适合的搬迁安置方式,由移民户填写搬迁安置方式选择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以移民搬迁安置选择表为基础,移民户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第四章 集中安置

第十一条大兴寨水库移民集中安置采取矮寨镇安置区建房安置乾州吉庄安置区楼房安置两种方式。安置区由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统一外立面装饰。安置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雨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政府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矮寨镇安置区建房安置

(一)集中安置区规划须符合吉首市、矮寨镇及德夯景区总体规划要求,移民建房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超过13m,采用委托建房理事会代建模式人均建房面积25㎡以内的按1153元/㎡缴纳建房款超出人均25㎡的,超出部分以房屋建设成本价缴纳建房款。对安置的移民,按照1-2人户配置50㎡宅基地,3-4人户配置70㎡宅基地,5-6人户配置80㎡宅基地,7人以上户配置90㎡宅基地。移民在“被征地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宅的,只配置一宗宅基地。

(二)委托代建需签订委托建房协议。房屋面积、价格等内容在委托建房协议里另行约定。

(三)独生子女家庭户(以独生子女证据)按原有人口增加1人配置宅基地面积,增加的1人不计列其他费用,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四)原住宅用地面积补偿。矮寨镇安置区安置的,原住宅用地面积核减分配宅基地占地面积后,对剩余面积按水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移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按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批兑付补偿款给移民户。委托建房的移民户应当及时支付建房款。

第十三条  乾州吉庄安置区楼房安置

(一)安置区规划设计为高层电梯房,进区安置的移民户可按照1-2人71m2(不含公摊面积,以下均同户型、3-4人105m2户型、5人以上140m2户型自行购置安置房。

安置区房屋原则上按人均35m2配置,移民户面积不能超出应配置面积的50%。

(二)移民购房面积在人均35m2部分,按1153元/m2缴纳购房款超出人均35㎡的,超出部分以房屋建设成本价缴纳购房款。

(三)选择乾州吉庄安置区楼房安置的移民,可享受以下政策补助:

1.移民户每户奖励40000元。

2.首期房屋维修基金及初次办证相关税费由政府按规定统一缴纳。

3.每户安置户配置一个停车位。

移民独生子女家庭户(以独生子女证依据)按原有人口增加1人35㎡基本面积指标,增加的1人不计列其他费用,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住宅用地面积补偿。选择吉庄居民点楼房安置的,对原住宅用地面积按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六)移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可按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批兑付补偿款给移民户。自行购置楼房安置的移民户应当及时支付购房款

第五章 分散安置

第十四条  分散安置分为城购房安置、后靠自主建房安置和投亲靠友自主安置三种方式。

第十五条  购房安置

(一)移民户自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在吉首城区自行新购置现房。

(二)选择城购房安置的移民户,按112000元/人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不再发放分散安置征地费和基础设施恢复补助费,其他移民补偿和补助费按《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22〕29号)执行。

(三)移民独生子女家庭户(以独生子女证为依据,可增加1人享受购房补贴,增加的1人不计列其他费用,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四)移民户与房屋出卖方签订购房协议和办理产权证,相关税费由移民户承担,按20000元/户标准发放包干补助费。

(五)住宅用地面积补偿。选择城购房安置的移民户,对原住宅用地面积按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六)移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将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资金按60%兑付给移民户,移民户腾空原房搬迁入住新购房(以商品房屋卖协议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为依据)兑付100%

第十六条 后靠自主建房安置

(一)选择后靠自主建房安置的移民,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前,须以户为单位向矮寨镇政府提出宅基地选址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宅基地选址须符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21〕32号)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移民房屋由移民自建,严格按照《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组织建设,施工进度应符合大兴寨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进度要求。

(三)选择后靠自主建房安置的,按80621元/户的标准补助分散安置征地费和建房基础设施恢复补助费,由移民户自行负责流转土地场地平整以及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原住宅用地面积补偿。选择后靠建房安置的移民户,对原住宅用地面积按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五)后靠自主建房安置的移民补偿补助款,根据移民建房进度分批拨付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启动房屋建设兑付至70%,腾空原房屋搬迁入住兑付至100%。

十七  投亲靠友自主安置

(一)移民户到征地区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所在地进行生活安置和解决生产出路的,以户为单位向矮寨镇人民政府提出投亲靠友自主安置书面申请,并须提供以下证明:

1.自有房产证明或直系亲属出具的接收移民生活居住的书面承诺。

2.接收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二)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后,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三)投亲靠友自主安置的移民户,政府按83300元/人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不再发放分散安置征地费和基础设施恢复补助费。

(四)原住宅用地面积补偿。选择投亲靠友自主安置的移民户,对原住宅用地面积按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五)投亲靠友自主安置的移民个人补偿补助款,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兑付60%,完成腾空原房后兑付100%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对孤寡年老、弱智残疾、无人赡养的五保户等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采取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安置。

第十九条  移民搬迁安置后,其未征收的各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不变,仍归原所有权属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移民搬迁安置后户口地域属性保留不变,但行政隶属关系及其他社会事务纳入安置地管辖管理,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为移民提供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低保五保、入伍转业、教育服务、残疾人服务、证件办理、党员服务等公共事务服务。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日至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搬迁安置截止日,经审核确定的新增搬迁安置人口,按原移民户选择的安置方式进行货币补偿,新增搬迁安置人口不再分户和配置宅基地,可按规定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在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房屋补偿费未达到25㎡砖混结构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一)贫困移民建房补助费计算公式: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费=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1153/m2×25m2×移民户搬迁安置人口数量-移民户房屋补偿费(不含装修费)。

(二)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发放程序

1.申请。贫困移民户向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申请表”。

2.审查。村民委员会(社区)收到申请后,组成由移民工作队员、村民小组组长和移民代表参加的审查小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指挥部进入复审阶段,确定初定补助对象。

3.公示。对初定补助对象,在村民小组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指挥部组织复查。

4.确认。经公示或核查无误后,报市指挥部最终审定并予以公告确认。

5.兑现资金。市库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张榜公告确认结果,按照移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兑现贫困移民建房补助款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配合工作并在市人民政府发布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移民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对在第16日至第30日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移民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对在第31日至第45日内搬迁安置协议的移民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在第46日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移民户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移民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政府给予搬迁奖励。在规定之日起10日内搬迁的奖励60000元/栋(正房,含厨房、厕所、厢房、杂房、牛栏、猪圈、新旧房屋连体等情况),在第11日至第20日内搬迁的奖励40000元/栋,在第21日至第30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0元/栋。一户多栋房屋的,在规定之日起10日内全部搬迁腾空房屋,每栋奖励40000元;在第11日至第20日内全部搬迁腾空房屋,每栋奖励30000元;在第21日至第30日内全部搬迁腾空房屋,每栋奖励20000元。

规定时间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对依法拆除的房屋不发放搬迁补助费并取消搬迁奖励。

第二十五条移民按本细则和《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已获补偿补助后,不按规定时间搬迁或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依法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纪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加大对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七条库区移民、住建、市场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吉首市水利局(吉首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对未尽的有关事项,由市指挥部会同相关单位参照省州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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