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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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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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7-04-08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 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JSDR-2017-00005
吉政发〔2017〕11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
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首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8日
吉首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等而对被征拆对象和其他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吉首经开区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遵循依法征拆、标准统一、安置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六条 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青苗补偿标准可由被征地对象选择包干补偿的方式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的有关补偿标准据实测算。
第七条 涉及坟墓迁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见附件)补偿。
第八条 预制场、砖场、打砂场的补偿标准按包干方式(见附件)补偿。
第九条 已办理《采矿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采石场,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其他情况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基地)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手续(需提供市或市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养殖的证件或证明)、用于养殖的建(构)筑物,按其实际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的80%包干补偿。
第十一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征拆办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州、市有关规定裁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含宅基地)的认定。
(一)具有合法权证的房屋(含宅基地)。具有有效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中一种。
(二)视为具有相关权证的房屋(含宅基地)。
1.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前建成的房屋,无有效合法权证但有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申请资料及其他能表达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同意的资料;
2.征收土地通告发布之日,符合农民建房申请条件且现状为“一户一宅”、房屋所有权人为祖籍户村民(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同)的房屋;
3.符合农民建房申请条件的祖籍户村民,在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前动工的,且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
4.在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前已建成入住且按“两违处置办法”处理完毕的;
5.符合农民建房申请条件的祖籍户村民,在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前依法审批并建成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三)其他情况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按“两违”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占地面积(宅基地)的认定。按第十二条认定的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占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按不超过130㎡据实计算;占用荒山荒地的按不超过210㎡据实计算;占用其他土地的按不超过180㎡据实计算。
第十四条 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1.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予以补偿。
2.违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发布征地通告或通知后,各相关部门在征地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暂停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税务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以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适用范围:峒河街道五里牌社区、光明社区、向阳社区、峒河社区、新桥社区、大田社区、龙泉社区、合群村、上佬村、振武营村、林木山村、望江坳村;镇溪街道吉新社区、商业城社区、马坡岭社区、胡麻井社区、砂子坳社区、雅溪社区和科技园社区;乾州街道小溪桥社区、蔬菜社区、古城社区、兔岩社区、漩潭社区、云峰社区、接丰社区、竹园社区、狮子社区、兴隆社区、树岩桥村、大庭村、吉庄村、小庄村、金坪村、西门口村、三岔坪村;石家冲街道石家冲社区、云庄社区、桐油坪社区、荣昌坪社区、曙光村;双塘街道联合村、兴田村。特殊情况由市征拆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重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安置对象户籍户口的认定。本办法所称的安置对象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册上属于祖籍户村民的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在册外嫁女和暂住、寄住、搭户等人员。城镇居民(不含因村改社区的)、原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口及曾经有过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不纳入安置对象;独生子女户增加一名安置对象;原籍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日制院校的学生、士兵及二级以下士官的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纳入安置对象;因出生、婚嫁等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街道、社区、组公示后,由公安机关审核,依法依规予以办理。户籍户口(包括户籍现状、户口性质、分户情况等)、家庭成员、出生日期等信息有出入的,以公安机关的档案记载为准。
(三)安置补偿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要求,以产权置换或货币的方式安置,不再以安排宅基地的方式安置。
(四)房屋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按《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执行。
(五)采用产权置换,即“门面商铺+安置房”的安置方式。在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规定拆迁倒房、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按照“先拆先选”的原则选择门面商铺和安置房。在全额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同时,由拆迁人无偿提供门面商铺和安置房,提供给被拆迁户的门面商铺按宅基地占地面积比例折算,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安置房面积按认定的拆迁安置人口35㎡/人的标准计算。但进行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只限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
1.被征收人属于被征收房屋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祖籍户村民、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为住宅;
2.被征收房屋属于有相关权证的房屋、视为有相关权证的房屋,且其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系依法(继承)所得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赠予所得。
(六)下列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置换,按重置评估的原则评估后补偿。
1.属于国家、集体单位所有的房屋;
2.用于生产、商业、仓储等非住宅用途(以批准的房屋用途为准)的房屋;
3.仍在建设中、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但按“两违”处理完毕的房屋;
4.“一户多宅”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国土、房产部门权属登记为准;无权属登记的,以国土、规划、房产、街道(乡镇)等部门调查并经征拆办组织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产权置换面积基数。
1.宅基地置换商铺面积基数。宅基地面积用于置换安置区一至三楼或三楼以上的门面商铺,其他如猪牛羊圈、柴火房等附属设施和临时建筑、坪场占地面积一律不进行商铺置换。
2.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亲属共用一处宅基地修建的“单栋多层”类型的住房被征收的,其置换的门面商铺及安排的安置房都按一栋房屋计算,其产权由被拆迁人自行协商分配后,分别按照本条(八)的步骤与方式进行置换、安置。
(八)产权置换办法。
1.宅基地置换商铺。将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按4:1比例置换为一楼商铺面积,或按3:1比例置换为二楼商铺面积,或按2.5:1比例置换为三楼及三楼以上商铺面积。若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将宅基地面积按1:1.4比例置换为安置房面积,置换的面积与安置房的面积相加后,按本条第2款安置。若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置换商铺面积(或置换后剩余面积)小于最小商铺面积、且在10平方米以下的,征收人可按一楼6000元/平方米、二楼4000元/平方米、三楼及三楼以上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以按一楼6000元/平方米、二楼4000元/平方米、三楼及三楼以上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征收人购买一个面积最小的商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不分结构形式和规模,一律按认定的拆迁安置人口35㎡/人的标准安排安置房,在不突破安置房面积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可自由组合选择任意楼层、任意面积的安置房户型,直至剩余面积少于面积最小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可将安置房剩余面积按2380元/㎡出售给征收人,或置换一套面积最少的安置房,按2380元/㎡向征收人补交面积差价。置换时,安置房不设立楼层差价,每套安置房面积均包含公用部分分摊面积。若被征收人可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少于面积最小的安置房户型,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一套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并按2380元/㎡向征收人补交面积差价;若认定的安置人口在4人以上、且成年子女在2人以上,安置房不足两套的,允许被征收人按2380元/㎡买一套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3.产权置换后,宅基地以外的占地面积一律按一类水田的征收标准进行补偿。
4.被拆迁人放弃置换商铺或安置房的,可选择货币安置,即征收人按商铺一楼6000元/平方米、二楼4000元/平方米、三楼及三楼以上3000元/平方米、安置房按2380元/㎡(不分楼层)回收,但被拆迁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申请、批准宅基地。
第十七条 对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评估的原则评估后补偿,或按《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的有关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对象唯一住处且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可以安排重建宅基地。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或用地批准文件为准。拆迁补偿和重建宅基地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的,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评估的原则评估后补偿;重建宅基地由征地单位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后,由市征拆办统一分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安置手续。
2.属于城镇规划控制区外或线性工程的,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评估的原则评估后补偿;在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按农民建房办理重建宅基地审批手续,并由征地单位按50000元/户标准补助通水、通电、通路及宅基地平整费用。
第四章 临时过渡安置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安置实行货币安置。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标准。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按2400元/次/栋的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按拆迁安置人口200元/人/月(如安置人口不足5人的,按1000元/户/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临时安置补助时间。选择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补助从被征收人完成房屋腾退并交给房屋征收人的当月起计算,补助至安置房交与被征收人使用的月份顺延6个月;放弃安置房、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完成被征收房屋腾退并将房屋交给征收人后,可一次性领取搬迁补助费、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以及其他货币补偿;符合奖励条件的还可领取奖励资金。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助领取时间,以征收人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商铺和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时间,从被征收人完成被征收房屋腾退并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次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若交付时间超过期限,则延期后的临时安置补助按原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五章 生产经营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者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前一年度(不足一年的按实时提供)纳税凭证等真实反映经营效益的有效证明资料,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结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为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其他情况不予补偿。
第六章 拆迁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的土地自补偿款足额支付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全面腾地清表的,按征地补偿款(不含附着物)的10%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涉及坟墓迁移的,自补偿款足额支付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迁移的,按土坟墓800元/冢、有碑无圈坟墓900元/冢、五镶碑以下有碑已圈坟墓1100元/冢、五镶碑1300元/冢、七镶碑1500元/冢、七镶碑以上2000元/冢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每栋房屋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
1.自征拆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90000元;
2.自征拆通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天、60天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60000元;
3.自征拆通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天、90天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其他情况不予奖励。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张榜公示。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融入征拆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将被征收人、被征收实物、人口及安置补偿等信息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土地征收工作可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协议签订人,产权人必须亲自签订协议;产权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如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不能确定产权人的,由户主或产权调查时的负责人签订。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必须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自行搬离被征收房屋,自行处理屋内所有财产,拆除房屋后申请征收人验收。否则,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颁布的有效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办法规范折算。
第三十二条 安置小区楼栋间距、房屋层高、建筑质量、绿化标准及社区服务中心、公共停车位等公益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严格遵循国家行业规范;商铺面积每间不少于15平方米;安置房每套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不超过160平方米;安置小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与安置户装修入住。
商铺交房标准:地面和墙面简易装饰;水、电管线接至每个商铺门口并免费开通;单间的安装卷闸门,具有最基本的经营条件,水电费由用户自理。
安置房交房标准:安装一道钢制门,地面和墙面简易装饰;水、电、气、网线、有线电视管线接至每套房屋门口并免费开通,具有最基本的入住条件,使用费由用户自理。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按照将被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商铺和安置房。征收人承担商铺和安置房的办证税费、专项住宅维修基金及1 0年的物业管理费(按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其中征收人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四条 商铺和安置房的产权证由征收人统一代办,但被拆迁人购买的超面积部分所有税费均由被拆迁人自行负担。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分摊面积;房屋所有权面积包含公用部分分摊面积。
第三十五条 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需评估的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7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在有参与意向且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预选,并征询被征收人意见后确定;被征收人不出具意见的,由征拆办商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单位后,在具备资质且有参与意向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但过程应当公证。
被征收人须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拒绝实地查勘的,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选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开展工作。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较大差错评估报告的,取消其在市域范围内的评估资格,并由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评估师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农用地,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中确需特殊救济救助的群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手段妨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出台相关补充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通告的,按已发布的办理。
附件:1.吉首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6.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7.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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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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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亩 | ||||
地类 标准 | 征地补偿 标准 | 青苗及土地附着物包干补偿 | 合计 | 备注 | ||||
稻田 | 56000 | 25840 | 81840 | 1.征地补偿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计算。 6.征地补偿标准含8%的集体部分。 7.以上补偿为Ⅰ区补偿标准,Ⅱ区补偿标准按Ⅰ区补偿标准修正系数0.8计算(补偿区域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个用地项目征地跨区域的,按区域划分的最高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 ||||
旱土 | 44800 | 25840 | 70640 | |||||
园地 | 44800 | 25840 | 70640 | |||||
经济林 | 33600 | 15000 | 48600 | |||||
用材林 | 33600 | 9700 | 43300 | |||||
附件2
青苗补偿标准
(一)
规 格 补偿金额(元/株) 品 种 | 苗高 | 胸径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5厘米以下 | 5厘米以上 | 8厘米以上 | |
杜仲、银杏、黄柏、香桂、刺揪 | 8 | 12 | 16 | 30 | 50 | 100 |
水杉、柳杉、垂柳、枫杨 | 4 | 8 | 12 | 20 | 32 | 55 |
白玉兰、乐昌含笑、深山含笑、香樟、杜英、枫香 | 7 | 14 | 21 | 28 | 45 | 60 |
金桂、四季桂 | 8 | 15 | 25 | 40 | 80 | 150 |
紫薇、红枫、罗汉松 | 8 | 15 | 24 | 35 | 60 | 120 |
紫荆、巨紫荆、红叶乌桕 | 8 | 15 | 25 | 35 | 50 | 100 |
梓、楠、椆、榉木 | 8 | 15 | 30 | 40 | 55 | 100 |
杉、国外松、马尾松、柏木 | 2 | 6 | 8 | 20 | 30 | 45 |
泡桐、梧桐、苦楝、椿树 | 1 | 4 | 6 | 20 | 30 | 40 |
其他杂木、灌木林 | 不能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 |||||
棕树 | 已产棕的每株60元,未产棕的每株20元。 | |||||
楠竹 | 胸径10cm以下12元/根(不含10cm),胸径10cm以上20元/根。 | |||||
杂竹类 | 胸径2cm以下每平方米12元。2—6cm每株4元,6cm以上每株8元。 | |||||
草地、草皮 | 人工种植草皮每平方米30元、其他草地草皮每平方米5元。 | |||||
群植观赏植物 | 观赏苗木(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每株2.5元,观赏球类(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按照冠幅100cm以下每株60元、冠幅100cm以上每株120元。 |
说明: 1.以上为零星树木的标准,规格以上含本数。苗圃苗每亩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一穴多株的,按一株计算补偿。
3.林木超过表中胸径的不予补偿,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
4.盆栽补偿搬运费。 补偿后的林木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搬迁腾地期限内自行处理。被征地方逾期未处理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二) 单位:元/株
规 格 | 苗圃苗 | 定植管理期 | 始果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
蜜 桔 | 2 | 1.5 | 1 | 10 | 7 | 4 | 77 | 68 | 51 | 273 | 213 | 171 | 128 | 85 | 43 |
甜橙、脐橙 | 2 | 1.5 | 1 | 8 | 5 | 3 | 67 | 59 | 46 | 235 | 171 | 107 | 85 | 65 | 33 |
椪 柑 | 2 | 1.5 | 1 | 17 | 13 | 7 | 85 | 76 | 65 | 323 | 256 | 193 | 150 | 107 | 65 |
柚 类 | 2 | 1.5 | 1 | 15 | 11 | 5 | 78 | 70 | 56 | 300 | 280 | 215 | 107 | 85 | 43 |
桃、李、梨、梅、杏、枣 | 2 | 1.5 | 1 | 12 | 9 | 6 | 55 | 45 | 35 | 215 | 185 | 130 | 95 | 80 | 65 |
核 桃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0 | 55 | 235 | 171 | 130 | 105 | 85 | 70 |
柿 子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1 | 55 | 280 | 220 | 171 | 95 | 80 | 65 |
枇 杷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0 | 55 | 235 | 171 | 140 | 120 | 85 | 70 |
板 栗 | 2 | 1.5 | 1 | 12 | 9 | 6 | 70 | 60 | 55 | 280 | 220 | 201 | 105 | 85 | 80 |
油 茶 | 2 | 1.5 | 1 | 4 | 3 | 2 | 45 | 35 | 25 | 150 | 110 | 80 | 55 | 45 | 21 |
油 桐 | 1.5 | 1 | 0.5 | 3 | 2 | 1 | 45 | 35 | 25 | 130 | 95 | 85 | 45 | 30 | 20 |
花 椒 | 2 | 1.5 | 1 | 12 | 9 | 6 | 45 | 35 | 30 | 150 | 130 | 110 | 100 | 80 | 60 |
猕猴桃 | 3 | 2 | 1 | 12 | 9 | 6 | 80 | 70 | 60 | 200 | 180 | 150 | 100 | 80 | 60 |
葡 萄 | 3 | 2 | 1 | 12 | 9 | 6 | 80 | 70 | 60 | 200 | 180 | 150 | 100 | 80 | 60 |
石 榴 | 2 | 1.5 | 1 | 12 | 9 | 6 | 60 | 50 | 45 | 150 | 130 | 100 | 70 | 60 | 50 |
说明:1.定植前为苗圃苗,定植后1—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9年为盛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2.以上种类成片
的果园、经济林木包括定植后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规定标准执行。苗圃苗根据栽培时间和实际生长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但
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6000元。3.成片定植后的以上果木和经济林木,葡萄、石榴每亩不超过110株、其他果木每亩最高不超过
100株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生长期细分视情况酌定。林果苗兼栽种的,按主要物种的合理密度进行补偿。4.上表苗
期补偿标准指已嫁接成活苗,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未嫁接实生苗按0.1元/株补偿。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
单位:元/m2
类别 |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要求 | 补偿 标准 | 修正因素 |
---|---|---|---|
钢混一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 | 12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钢混二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 | 11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预制板楼面、墙面无贴砖补减5%;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一级 | 24cm以上眠砖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梁、混合结构楼板,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灰粉刷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9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二级 | 24cm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8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一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7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二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部分24cm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项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6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一级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m。 | 5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二级 |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楼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m。 | 4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木结构 | 全部木柱屋架、木板壁等,普通木门窗,瓦屋面,木楼、地板。 | 60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简易一级 | 1、全部土砖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 30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高度2.2米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按30元/平方米补偿。 |
简易二级 |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牛栏、猪栏等杂屋。 | 200 |
说明:上表中已经包括的装饰装修、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二)
房屋成色勘估表
房屋结构
已使用 年限
房屋成新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土木、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十成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5—7年 |
七成 | 25—32年 | 19—24年 | 17—20年 | |
六成 | 33—40年 | 25—30年 | 21—25年 | |
五成 | 41—48年 | 31—36年 | 26—30年 | 7—9年 |
四成 | 49—56年 | 37—42年 | 31—35年 | |
三成以下 | 57年以上 | 43年以上 | 36年以上 | 10—15年 |
附件4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
补偿标准(一)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 说明 |
水池(箱)类 | 生产、生活用砖、石水池 | 立方米 | 120 | 砖、石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土池 | 立方米 | 10 | 水泥粉壁的按15元/m3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40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箱 | 个 | 80 |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水 井 类 | 机钻井 (摇泵井) | 口 | 8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砖、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600元/口(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
土井 | 立方米 | 4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200元/口。 | |
电杆电线类 | 8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5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8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4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150 | 1.2m处量胸径14cm。 | |
三厢四线 | 米 | 20 | 含上户费,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元/m。 |
(二)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晒坪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25 |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素土坪 | 平方米 | 12 |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350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20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平方米 | 8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平方米 | 6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8砖墙 | 平方米 | 45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4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2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保坎类 | 水泥浆砌保坎 | 立方米 | 24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180 | 含挖基础超深。 | |
猪栏(槽)类 |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 平方米 | 40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 个 | 100 |
|
(三)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管排水(涵管)类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下) | 米 | 3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上) | 米 | 5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5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6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8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7 | 镀锌。 | |
20#室外水管 | 米 | 9 | 镀锌。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2 | 镀锌。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5 | 镀锌。 | |
40#室外水管 | 米 | 17 | 镀锌。 | |
50#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锌。 | |
0.3×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60 |
| |
0.5×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85 |
| |
1×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05 |
| |
75#落水管 | 米 | 8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1 | 含各类。 | |
砖砌明沟 | 米 | 25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三砂明沟 | 米 | 30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暗砼涵管∮100mm | 米 | 30 |
| |
暗砼涵管∮300mm | 米 | 40 |
| |
暗砼涵管∮400mm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600mm | 米 | 60 |
| |
暗砼涵管∮800mm | 米 | 80 |
| |
暗砼涵管∮1000mm | 米 | 100 |
| |
铸铁管∮100mm | 米 | 30 |
|
(四)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3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20 | 大棚供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0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五)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室内外其他设施类 | 简易灶 | 座 | 200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30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500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600 | ||
无烟灶台 | 座 | 60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2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1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24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50 |
| |
座便器 | 个 | 200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00 | 移动。 | |
面盆 | 个 | 50 | 移动。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其他类 | 瓦窖 | 个 | 1500—3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石灰窖 | 个 | 1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红薯窖 | 米 | 300 |
|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200 |
|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50 |
| |
电动推拉门 | 平方米 | 300 |
| |
一般推拉门 | 平方米 | 100 |
| |
普通钢质防盗门 | ㎡ | 300 |
| |
不锈钢防盗网 | ㎡ | 80 |
| |
钢筋防盗网、窗筋 | ㎡ | 60 |
| |
拉闸门 | ㎡ | 180 |
| |
高档防盗门 | ㎡ | 450 |
| |
普通防盗门 | ㎡ | 350 |
| |
铝合金窗 | ㎡ | 180 |
| |
食用菌 | 袋(筒) | 3 |
|
附件5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 别 | 单 位 | 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元) | 新购坟地补贴(元) | 备 注 |
土坟墓 | 冢 | 2000 | 城镇规划区以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2000元 | 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不再补贴新购坟地费。埋葬时间3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搬运费。 |
有碑无圈坟墓 | 冢 | 2500—3000 | ||
(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 ||||
有碑已圈坟墓 | 冢 | 4000 | ||
(五镶碑以下有碑已圈坟墓) | ||||
五镶碑 | 冢 | 5000 | ||
七镶碑 | 冢 | 7000 | ||
七镶碑以上 | 冢 | 10000 |
附件6
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项 目 | 规格 (单位) | 标准(元) | 备 注 | |
砖
场 | 设施 |
| 60000 | 1.经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
停产、停业 补助费 | 个 | 15000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 |
按期拆迁 腾地费 | 个 | 15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搬迁所有物品并腾出土地的。 | |
预
制
场
| 设 施 |
| 140000 | 1.经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成品及半成品、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
停产、停业 补助费 | 个 | 20000 | 每个预制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 |
按期拆迁 腾地费 |
个
| 20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搬迁所有物品并腾出土地的。 | |
打砂场 | 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期拆迁 |
个
|
50000 | 经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打砂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成品及半成品、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
附件7
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
补 助 标 准
项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通水补助 | 户 | 12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电补助 | 户 | 1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路补助 | 户 | 10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新宅基地 | 平方米 | 180 | 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