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索引号:006686322/2012-00177
  • 文号:无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2-11-30
  • 签署日期:2012-11-30
  • 登记日期:2012-11-30
  • 发文日期:2012-11-30

吉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30 11:02:40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加强吉首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名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通道及车站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包括户外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场地等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管理,户外广告须经市城管执法局审批许可并缴纳场地或设施占用费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

第八条  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妨碍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它区域。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遵循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其外观、形式、色彩要与城市街景相协调。

(二)招牌广告设置要规范。应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位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三)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四)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五)有照明系统的户外广告必须保证夜间明亮,无破损、残缺现象。

(六)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七)户外广告必须安全,应按期进行更新维护和安全检查。

(八)乾州新区户外广告形式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严格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形式和面积;古城区的店牌、指示牌宜采用牌匾、灯笼、旗幡及镂空字等形式,色彩以冷色调为主,同时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或其它特色装饰部位。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及《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实景效果图及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安全性等说明;

(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及投保证明;

(五)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与设置项目有关的鉴定资料;

(七)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市城管执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户外广告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依法受理;资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二)市城管执法局自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依法取得同意设置户外广告决定的,须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发布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应当自做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审批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及相关技术规定设置,并标明登记证号;逾期经督促仍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规划统一安排设置。

第十六条  城市出入口及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各广告经营业主都有配合政府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具体发布量及时间根据政府要求确定。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其版面闲置时间超过30日的,可由市城管执法局安排发布公益广告进行补充。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的安全和容貌负责。对脱色、破损、陈旧、锈蚀、变形、灯光显示不全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人须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未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使用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单位给予广告发布人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广告发布人、广告经营人、广告业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有关规定责成广告设置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工商联。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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