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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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430S00/2024-04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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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4-06-04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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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
HNPR-2024-0201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体)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2021〕34号)以及《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不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民办中小学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以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者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
民办中小学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可以在不超过定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制定。
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全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制定工作,以及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的备案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投入、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需要制定或者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州或者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学校合法有效的资质(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学校章程、办学协议、教育教学质量自评等;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经费来源,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及依据和理由,现行年度收费金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
(三)学校近年(一般为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格式核算填报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表(一般为三年),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未来两年学校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及规定的生均培养成本测算表;
(五)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市州或者县教育部门统筹本地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年度定调价基本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收费标准应当于每年招生简章发布前制定。
第九条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制定。
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在收费标准执行60天前公开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未按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必须按照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包含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收取。财政安排的生均经费补助不得直接以奖助学金等形式发放到学生,顶抵民办中小学应当从学费收入计提的学生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者评估,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学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中小学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高中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办学,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第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政策按照我省中小学退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照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公示。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应当和学校获得的生均经费补助(包含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第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合理控制成本。
第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民办中小学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中小学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配合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标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四)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者违反价格调整程序、调整周期规定;
(五)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
(六)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者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学生收费,捆绑收费;
(八)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其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
(九)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十)未按照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
(十一)未按照规定执行退费政策;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同时废止。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对民办中小学收费有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