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人【2017】6号 关于何世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何世军同志任市财政局副局长;
免去彭继德同志的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陈国军同志任峒河街道办事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清亮同志任镇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免去其镇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张忠同志的镇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石大志同志任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龙劲松同志任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所长;
严奇同志任市公安局乾州派出所所长(正科级),免去其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所长(高配正科级)职务;
莫德庆同志任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所长;
张树军同志任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张强同志的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罗志强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市公安局乾州派出所所长(高配正科级)职务;
免去石泽辉同志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向质生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免去王五一同志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董军同志任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徐杰同志任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彭利晖同志的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免去沈洁同志的市工资发放中心主任(高配副科级)职务;
张世柱同志任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窦承光同志的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免去蒋厚泉同志的市政府信息中心主任职务;
李咚咚同志任市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正祥同志任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彭彪同志的市司法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李晖同志任市统计局专职副局长;
彭程同志任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机构升格)(试用期一年);
韩新同志任市德夯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机构升格)(试用期一年);
刘兴德同志任市人民政府主任督学;
免去龚洁同志的市人民政府主任督学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孙远志同志任市信访接待调处中心副主任(机构升格)(试用期一年);
免去梁仁进同志的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高配副科级)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唐凌晖同志任市红十字会副会长(机构升格)(试用期一年);
张明辉同志任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免去张民同志的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张平同志任市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
滕勇同志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高宏明同志任市旅游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因机构更名,滕勇、高宏明同志的原任职务自然消失,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