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五期)

关于吉首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五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9 字体大小:

    一、抽样单编号为NO:A2240644324122004C生姜A2240644324122009C小米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某蔬菜商行销售的生姜和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检验报告》NO:编号为A2240644324122009C,该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检测项目Cd 计)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08,经抽样检验,镉(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No:A2240644324122004C该份《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铅(Cd 计)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674,经抽样检验,铅(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Cd 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52,单项判定:不合格。其中第2项检测项目镉(Cd 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52,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实:按照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最大限》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中的铅和镉残留、小米椒中的镉残留经抽检上述项目超过限量值,其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系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其次,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时,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联系方式销售明细进货明细,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处罚。

    裁量幅度: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能够主动启动整改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68.80元。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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