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吉首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2 字体大小: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433100565130798(荞麦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首市波英灌汤包店(经营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接丰社区人民南路29号1号门面)制售的荞麦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2024年9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共计制作荞麦馒头3318个,均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当事人在荞麦馒头制作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行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社会危害较小,经查并不知道馒头内不得使用甜蜜素,对糕点和米面制品有误导;同时,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并承诺不再添加甜蜜素;我局在2025年1月17日的跟踪抽检中,对当事人经营的红糖馒头、白馒头再次抽检,抽检结果均未检出甜蜜素及糖精钠等不符合标准指标项,说明当事人采取了相关措施主动减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且当事人母亲患有脑梗,两个孩子还在读小学,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386元;3、没收甜蜜素1袋;4、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合计5386元。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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