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重点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古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重点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3 字体大小:


湖南吉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


  

吉开委发〔20196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重点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首市重点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0



吉首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为加快吉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招引优势项目,引进高新技术,聚集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入驻开发区范围内,且在吉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有实际税收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医药产业、装配式建筑产业、箱包鞋服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机械加工制造产业及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鼓励的产业。

第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武陵山区域发展政策、国家湖南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优惠政策,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扶持政策、湘西州招商引资政策和吉首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正式投产5年内企业所缴税收的市级留存部分作为企业的扶持资金上限标准。

第五条 入驻开发区范围内标准厂房的企业应达到以下标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万平方米不低于1000万元;产值每万平方米年不低于3000万元;年税收每万平方米不低于150万元或每万平方米用工达到100人以上。箱包鞋服产业投资每万平方米不低于500万元;产值每万平方米年不低于2000万元;年税收每万平方米不低于70万元。

第六条 在开发区范围内购买地投资的工业项目原则上需达到以下标准: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每亩不低于150万元;产值每亩不低于200万元;税收每亩不低于10万元。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在开发区范围内新投资工业企业的项目用地,暂按《吉首市重点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确定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9)3号)规定执行,政策一旦调整以新政策为准。项目用地可采用划拨、租赁、流转和出让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依法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或“先租后办”,根据项目情况采取财政奖补形式降低用地成本。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三章 税费政策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规定的减税、免税政策。对符合减税政策的入园企业,经申报,由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政策;对年缴纳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股东和高管,经申报,由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市级实得部分前三年全部返还纳税企业,后两年按市级实得部分50%返还纳税企业。

第四章 金融政策

第九条 设立吉首产业股权投资资金3亿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择优对园区优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入股和扶持。

第十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创品夺牌。对获得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对新获批或新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分别奖励20万、3万、5万元新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建立重点展会名录,企业参与名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处于在审期的园区企业,根据其已支付中介费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高于200万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申请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协助通过境内上市、“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并融资,通过深沪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企业以及促进企业融资的服务机构按规定向上级申报省级直接融资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认定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担保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扶持。

第十三条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协调省中小担驻吉首办事处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费用由开发区补贴。

第五章 厂房政策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企业租赁开发区标准厂房,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条件的企业,同时又符合产业规划及投资要求目环保、安评、消防达标的企业,入驻前5年厂房和金全免,第6年后租金按正常收取。入园企业所租厂房利用率必须达50%以上,低于50%或厂房闲置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需无条件退出。

第十五条 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医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机械加工制造产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装修其相关不同等级、不同面积的标准厂房。厂房装修投资作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计入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总投资。装修标准通过预算、财评后,依法依规走相关流程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对承接产业转移来开发区并入驻标准厂房,创办实体的企业,租赁厂房每万平米当年内购买新设备在1000万元以上并投产,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可按企业购买新设备实际成交价的20%据实予以扶持(自动化设备按25%予以扶持),扶持资金以产业发展基金的方式注入,占支持帮扶企业的股比,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分红。经依法审计后,设备的折旧和设备的处置按股比退还回原扶持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鼓励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转移至开发区,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搬迁补贴,搬迁补贴的标准按照企业设备拆卸、装车、物流、安装、调试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对外贸易加工企业和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医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机械加工制造产业落户开发区,对年产值5000万以上的,因各种原因增加物流成本的给予一定物流补贴,具有高成长性或科技附加值高的企业可“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园区企业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购入省内外低价电,具体参照《吉首市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18]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入园企业用电需求安装箱变,对临时共用公共箱变的基本电费由开发区承担,企业按平均电价支付电费。

第六章 用工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园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经市人社局认定,可按相关规定,根据新招工人数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招工补贴。对园区企业吸纳本市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每人每年1500元。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鼓励整合培训资金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对返乡创业和首次创业从事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且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可申报纳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示范典型”评选范畴,按规定对入选企业或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三条 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对进入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由园区整合后统一实施,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其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超过15%的企业,每年增加0.5%,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同时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批准后可暂缓1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应当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工业项目的企业员工优先安排子女就近入学,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员工住房优惠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开发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企业年综合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留住高层次人才,开发区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才,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4]8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服务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为解决入园企业在项目落户、建设、生产及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开发区政务中心、企业管理服务部提供帮代办服务。对重大工业项目落地,成立项目协调小组,指定专人专班,对项目的环评、安评、项目备案等手续实行全程代办制、限时办结制,为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直接引进项目落地开发区内的中介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人员、各类组织按《吉首市招商引资办法试行》(吉办[2017]1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入园规模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企业可按成本价回购标准厂房。

第三十条 凡是企业符合国家、省、州、市政策扶持的项目,由开发区相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各级扶持资金予以支持。

第九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企业、央(国)企、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贡献率高的重大工业项目,可单独制定“一事一议”特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安全、环保考核未达标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除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外,取消其5年内申报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规定的相关优惠条款,企业可享受优惠时间为5年,按年度进行核算,5年后统一清算;从投产后第6年起不再享受本政策相关优惠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由湖南吉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改革调整,则按新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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