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加工使用无生产日期鸡块肉的处罚决定

关于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加工使用无生产日期鸡块肉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0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299

当事人: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BTUFGN8J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何鹏

身份证件号码:431************

联系电话:185********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检查,发现该店炒菜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原材料冷冻鸡块肉的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的厨房加工间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加工操作台上摆放有2件待使用的顶牛食品专用鸡块,在操作台上下面摆放有7件顶牛食品专用鸡块的空盒,在该店厨房的冰箱中发现摆放有同类型的5件顶牛食品专用鸡块,数量总共有14件。具体情况:产品名称:鸡块;净含量:10千克/件;产品执行标准:SB/ T10379,保质期:18个月;贮存方法:-18℃以下冷冻储存;受委托生产商韶山市欣小台食品加工厂,受委托生产地址:湖南省韶山市杨林乡白翎村,生产许可证号:SC11143038210019,上述鸡块的外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涉案的无生产日期的冷冻鸡块肉进行现场查封扣押,共计扣押上述冷冻鸡块肉7件共70公斤。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冷冻鸡块14件,10公斤/件,共计140公斤,进价是150元/件,进价2100元,销售总金额3800元,从中获得利润1700元,截止案发当日,总共加工使用了7件,共70公斤,剩下的7件70公斤被我局查封扣押。鸡块的总货值金额为:4850元(未使用鸡块7件*150元+销售额3800元),违法所得1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加工使用无生产日期鸡块肉现场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加工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鸡块肉情况;

证据(三)(吉市监强扣字〔2023〕10-8-1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相关鸡块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何鹏的身份证复件印1份,证明其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五)何鹏的委托书一份,证明何鹏委托田福进来办理相关事宜

证据(被委托人田福进的身份证复件印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营业执照复件印1份,证明当事人何鹏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八)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件印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九)送货单一份,证明进购鸡块(上腿)情况;

证据(十)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进购及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鸡块情况。

证据(十一)供货商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10月11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3年11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听告字〔2023〕2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加工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鸡块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能极积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冷冻鸡块肉70公斤,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

3、罚款133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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