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的处罚决定
吉 首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2〕116号
关于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芹菜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7BCW8C1F
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大田湾学府名苑*栋***号门面
负责人:田素菊
身份证号码:513**************
联系电话:139******** 其他联系方式:无
住址:湖南省吉首市镇溪街道科技园社区人民中路***
2022年07月01日,我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芹菜”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销“芹菜”系当事人2022年6月30日从吉首永昌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4.00元/千克,购进量为15千克,当事人以标准价6.56元/千克进行销售,共销售13.87千克,销售金额总计90.98元。
2022年07月01日,我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
2022年07月26日,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LC-ZFFS220088-XC7658》,该份《检验报告》显示2022年06月30日该超市经营的“芹菜”共检测样品5项指标,其中:毒死蜱,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1.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将该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二、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NO:LC-ZFFS220088-XC7658)证明检验结果不合格;
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单编号:XC22433101613537658)证明抽样单位和抽样产品信息;
四、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执》,证明检验报告已经送达当事人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
五、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芹菜”销售及库存情况;
六、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检验结果不合格“芹菜”的情况;
七、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合法经营资质;
八、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营业执照》,证明合法经营资质;
九、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法定代表人田素菊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十、对田素菊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芹菜”购进及销售情况;
十一、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所提供的《配送单》、《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芹菜销售明细表》单据,证明不合格“芹菜”购进及销售数量;
十二、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检验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并将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责令召回的具体情况;
十三、由当事人提供的吉首永昌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吉首永昌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光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6-30蔬菜检查报告1份,证明供货方资质以及所销售产品的索证索票情况;
十四、由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免于处罚》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特殊情况以及申请免于处罚的情况;
十五、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召回通知》1份,证明对不合格芹菜召回的情况;
十六、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检验人员资质证明1份、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2年9月13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证据未提出异议。
2022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行告字〔2022〕第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吉首市新时代生活超市经销“芹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1、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2、当事人所销售“芹菜”货值金额较小(90.98元);3、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经营并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4、当事人履行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情形,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0.98元,全部上交国库。3、警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银行:吉首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