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贤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帽子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陈贤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帽子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3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监行处字[2022] 94

关于陈贤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帽子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贤凤

身份证号码:41293119**********

住所:吉首市民营小区*栋*楼**号

联系电话:134********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光堂里村光星组**号

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对吉首市民营小区*栋*楼**号“双双高端帽子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陈贤凤销售的“安踏”品牌的帽子涉嫌侵犯“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现场发现的侵权的帽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2021年9月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贤凤于2012年6月份租赁吉首市民营小区*栋*楼**号门面,开办“双双高档帽子行”,从事帽子批发和零售。

2015年7月份当事人从河北保定市白沟市场内一名姓王的小摊贩手上购进标识有商标图形的棒球帽66个,购进价是2元/个,至于其开办的“双双高端帽子行”内对外进行销售。截止案发之日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棒球帽尚未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台账,参照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零售价格证明,安踏棒球帽零售价为59元一个,上述帽子共计货值金额389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第654103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的文字图形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

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执法人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权商标的认定方法,将实物的图形组合与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取得的第6541032号注册商标的图形及文字组合进行对比,发现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2021年9月6日我局委托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销的标识有商标的棒球帽66个进行真伪鉴定、价格确认,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帽子不是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帽子属侵犯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2021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陈贤凤送达上述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表示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陈贤凤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王克锁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克锁本人的基本情况;

3、王克锁提供的陈贤凤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王克锁全权代表陈贤凤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安踏棒球帽的基本情况;

4、执法人员对陈贤凤授权委托的王克锁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清单)和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6、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帽子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7、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理被侵权的一切事务的事实;

8、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请求书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资质和投诉的相关情况;

9、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黄崇华复印件一份,证明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黄崇华代为处理该公司维权事项及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10、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商标注册的相关情况及注册商标的事实;

11、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授权许可书,证明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已授权许可北京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权单独办理一切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事实;

12、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零售价格表(安踏棒球帽)一份,证明安踏棒球帽的市场价格。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1年11月5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

2022年1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听告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请求,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陈贤凤销售上述侵犯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棒球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尚未售出侵权商品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三百七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标侵权的安踏棒球帽66个。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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