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提高标准收取居民用水费的处罚决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1]464号
关于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提高标准收取居民用水费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582793089T
经营场所:吉首市乾州世纪大道旁*栋**
法定代表人:刘启明
身份证号码:43310119**********
联系电话:150********
住址:湖南省吉首市团结东路3号
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湘州阳光小区业主投诉,该业主称至2015年入住以来,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期多收业主的居民生活用水费用,收取的价格为4.5元/吨,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我局对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高标准收费行为于2020年6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吉首市物价局文件吉价【2015】18号《关于调整吉首市城区供水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通知》、吉价【2007】11号《关于吉首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以及吉首市发展和改革局、吉首市财政局文件吉发改发【2017】52号《关于停止征收城市供水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的规定,吉首市居民生活用水非居及合表用户收费标准为3.72/m³(组成部分由:水价2.60元/m³+污水处理费0.85元/m³+垃圾处理费0.3元/m³-供水价格调节基金0.03元/m³),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湘州阳光小区住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费用进行提高标准收取,收取价格为4.5元/m³(吨);
现查实当事人因物业办公室搬迁(开发商收回原临时办公点)及物业公司主管人员变动,导致2018年之前的所有账目、资料全部遗失无法提供,当事人仅保存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居民生活用水缴费收据、缴费台账,通过当事人提交的《湘州阳光2018年1月-2021年4月水费应退费登记表》计算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应收水费金额为:506176.68元,实际收取水费金额为:612310.5元,累计多收取水费金额106133.82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吉价【2015】18号《关于调整吉首市城区供水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通知》、吉价【2007】11号《关于吉首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吉首市发展和改革局、吉首市财政局文件吉发改发【2017】52号《关于停止征收城市供水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证明吉首市人民政府对吉首市居民生活用水非居及合表用户收费的标准;
证据(二)、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联收据4份、《2021年1月、2月、3月、4月水费》收费明细表3份,证明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湘州阳光小区业主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和价格;
证据(四)、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六)、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提高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用水费用以及立即退还多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费用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关于提高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用水费用的相关材料;
证据(八)、对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明的《调查笔录》1份、湘州阳光小区业主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高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用水费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湘州阳光小区业主身份证复印件2份以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举报人为小区业主的事实;
证据(十)、湘州阳光小区业主提供的缴费票据7份,证明湘州阳光小区业主缴纳居民生活用水费用的情况;
证据(十一)、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湘州阳光小区居民用水收据材料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收费台账的相关情况及原因;
证据(十二)、《湘州阳光2018年1月-2021年4月水费应退费登记表》1份,证明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2021年4月居民生活用水吨数、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以及多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费数据。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1年10月20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1年10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听告字〔2021〕4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湘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湘州阳光小区住户提高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用水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收费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尚未退还部分收费拾万零陆仟壹佰叁拾叁点捌贰元整(106133.8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