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6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J11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J2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9)33),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行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的活动。文字记是以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第五条本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本局各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执法机构、办公室、财务股、法规股等各有关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相关制度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评查。财务股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办公室负责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负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章记录内容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一次性告知情况;

()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审查决定情况;

()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调查询问情况;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抽样取证情况;

()检验、检则、技术鉴定情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

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情况;

(十二)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三)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四)法制审核情况;

(十五)集体讨论情况;

(十六)审批决定情况:

(十七)送达情况;

(十八)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十九)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记录方式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九条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除徐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为情形外,对下列情形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实施现场检查的;

()实施抽查取样的;

()实施证据保全;

()实施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

()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音像记录的。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形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可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许可现场审核:

()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遇到阻碍执法、妨害公务形的;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等其他可能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四条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及时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四章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各执法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纸质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制作纸质案卷时应当刻录光盘附卷。

第十九条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为2,到期后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外泄。因故需要长期保存的,经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长期保存。作为证据的音像资料,按相关规定入卷与行政处罚案卷同期保存。

第二十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除执法监督需要外,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因故需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应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依法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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