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的处罚决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2]17号
关于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杨光文
性别:男
民族:苗族
户籍:湖南省吉首市己略乡古者村2组
电话号码:139********
身份证号:433101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RBD6J8D
经营者:杨光文
名称: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新世纪电脑城*楼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0年5月15日
经营范围:茶馆服务、音乐厅、KTV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吉首市峒河办事处新世纪电脑城的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进行特种设备监察,发现该文化娱乐厅使用的1台电梯超期未经检验仍在使用。2022年3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使用的超期未检电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电梯基本情况如下:设备类型: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单位内编号:1#;设备代30104331002004060037;检验日期:2020年11月 30日,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11月 30日;检验机构: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维保单位:湖南凯威电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湘吉)市质特令[2022]第2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超期未检验的电梯;2、立即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申报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022年3月14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出具的《关于对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电梯定期检验情况的说明》,当事人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的上述电梯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截止目前,仍未报检。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吉首市风帆文化娱乐厅有合法的资质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光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光文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杨光文《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杨明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杨明冲全权委托来我局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发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情况;
证据(五)、杨明冲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下达的(湘吉)市监特令〔2022〕第2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所下达指令书的事实;
证据(七)办案人员从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提取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查询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八)、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和未报检验的事实。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2年3月28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2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告字〔2022〕第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上述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规定中所指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且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对过期未检电梯进行报检,消除安全隐患,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二)裁量基准1(一),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在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杨光文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银行:吉首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