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慧泉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张慧泉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2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2〕85 号



关于张慧泉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慧泉

营业执照名称:吉首市脸谱造型理发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慧泉

经营范围:非医疗性美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MW8334M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吉首市镇溪办事处三馆商贸大世界*栋*楼**号门面

联系电话:152********  

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首市脸谱造型理发店”进行检查,现场抽查发现“吉首市脸谱造型理发店”经营使用的“醇柔沐丝烫发膏”、“自奴曼伦烫发乳”两种化妆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生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份从“吉首市丽翔化妆品店”以35元一盒的价格购进了“奴曼伦烫发乳”一盒,2021年5月份从“吉首市有才化妆品店”以25元一盒的价格购进了“醇柔沐丝烫发膏”三盒,并上述化妆品将其置于其经营的“吉首市脸谱造型理发店”内以用于美发服务,共计货值金额110元。当事人经营使用上述化妆品提供化妆品的检验报告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但未能提供购进票据记录及供货商的资质,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基本信息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十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的证照复印件及产品资料复印件,证明生产商其相关资质及产品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2年8月29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

2022年9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告字〔2022〕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从事美发服务应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而当事人在经营使用化妆品过程中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进货票据及凭证,不能提供与产品相符的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改正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情形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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