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曾春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泡爪的处罚决定
吉 首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0〕45号
关于曾春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泡爪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曾春华
身份证号码:4305211965********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东市邵东县流泽镇两兴村八组
联系电话:134****8748
经营地址:吉首市北一环111号
2020年5月29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吉首市北一环111号泡爪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曾春华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3月份至今,当事人以1.5万元/年的价格租赁吉首市北一环111号的住房用于从事泡爪的生产加工。
当事人从事泡爪生产加工的原料:鸡爪、鸡翅、鸭掌、猪皮系从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其购进价格为:鸡爪13元/斤、鸡翅17元/斤、鸭掌11元/斤,猪皮15.5元/斤。经生产加工完成后运至吉首佳慧超市出口的门店以32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截止案发之日止,本案当事人曾春华一直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依据当事人提供其用于生产加工原料的送货单货值金额共计814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册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曾春华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泡爪生产加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曾春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泡爪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四)、刘海刚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泡爪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生产加工现场照片打印件14张,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泡爪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生产加工泡爪产品投料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泡爪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购进用于生产加工原料送货单四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泡爪生产加工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0年6月17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0年6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听字〔2020〕第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曾春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对生产加工食品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案当事人曾春华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已构成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办案人员查明案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情形。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