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定付经营铝含量超标油条的处罚决定
吉 首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0〕35号
关于徐定付经营铝含量超标油条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徐定付
经营场所:吉首市石家冲农贸市场1楼
身份证号码:433125xxxxxxxx63119
住 址:保靖县普戎镇波溪村
联系电话:135xxxx8311
2020年5月24日,我局接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徐定付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0年6月5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对徐定付经营铝含量超标的油条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5月8日,吉首市公安局、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吉首市石家冲农贸市场1楼徐定付摊位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对项目“铝的残留量”进行检测。2020年5月20日,该公司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FJC0007的《检验检测报告》,“铝的残留量”实测值731mg/kg,标准要求≤1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徐定付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在吉首市石家冲农贸市场1楼流动摊点制售油条,原材料存放在石家冲街道向阳坪巷所租房屋内。被抽检的油条为2020年5月8日徐定付当天自己加工,配制方法为每30斤面粉用手抓1-2两明矾、1-2两份纯碱搅拌均匀,制作工艺:将明矾、纯碱加入面粉中混合,再加水搅拌成软块,切条、油炸。每天使用面粉30斤,平均每天营业额200元左右,无制售记录。按抽样当天制销的油条计算,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2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首市公安局、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测委托书》,证明抽样计划来源;
2、吉首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抽样单位和抽样产品信息;
3、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FJC0007),证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执》,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已经送达当事人徐定付;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徐定付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6、对当事人徐定付摊位及房屋内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油条制售及原料材库存情况;
7、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徐定付经营不合格油条的情况;
8、当事人徐定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基本信息情况;
9、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措施;
10、对当事人徐定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1、对当事人徐定付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油条生产加工及销售情况;
12、明矾供货商吉首市永诚食化总汇(胡孟良)《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明矾购进渠道相关资质;
13、明矾供货商吉首市永诚食化总汇(胡孟良)《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明矾购进渠道相关资质;
14、明矾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证明生产厂家相关资质;
15、明矾(硫酸铝铵)生产厂家情况说明;
16、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给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的硫酸铝铵《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厂家委托检测的产品合格;
17、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硫酸铝铵出厂自检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证明产品出厂进行质量检测。
18、益海嘉里(岳阳)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食用油的合格证明;
19、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碳酸钠生产厂家相关资质;
20、五得利集团商丘面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制油条所用面粉的合格证明;
21、湖南吉大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重新配方制作的油条“铝残留量”符合要求。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0年6月11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
2020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听告[2020]35号),当事人申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徐定付(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徐定付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标6.3倍,经营时间长,本局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27000元。
当事人徐定付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吉首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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