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告知书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告知书
敬告: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告知书》。
一、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3、《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
5、《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二、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有哪些好处?
答: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就是通过减少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程序,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不仅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市场退出效率;也有助于创业者重新整合资源,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还有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名称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那些企业?
答: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不包括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四、哪些情形下,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答:企业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是不是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必须按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答: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利,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简称称无债权债务)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六、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该如何办理?(温馨提示符合条件企业只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所以填写上传资料时请谨慎操作(如企业名、股东名、公章、时间等等,文书内容更不要出现打印错误,落实股东、签名不要太狂草无法识辨)简易注销不等于简化责任!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要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告前请处理好债权债务、清缴税款完结税项,时刻关注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简易注销)
答:第一步,由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企业联络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企业名称,打开企业信息界面,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式并登陆,正常进入系统后,在《简易注销公告填报》专栏填写并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第二步,公告期满45日后,携带上传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填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公示满45天后的30天内不提请申请简易注销,则简易注销流程终止)
第三步,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与一般注销程序有哪些不同?
答:按一般注销登记程序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应当先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再到省级报刊发布企业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日后,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最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日后,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对照企业一般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简化了注销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用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二是简化了公告方式。将在省级报刊公告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减少了一些费用。三是简化了登记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四是简化了申请环节。简化了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的中间环节。
八、如果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可以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议留言》专栏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九、对于违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有哪些处理措施?
答: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18年1月15日
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温馨提示
4.“简易注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
附件1 “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三、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四、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办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五、税务机关将在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采集并验证企业办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及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实名信息。
六、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确保在税务机关已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宜。
七、如在办理涉税事宜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请根据实际二选一,如已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此条可: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未开业或已开业但未发生债权债务此条可: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请您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认真阅读、了解以下内容:
一、如果您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请您及时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及办理其他清税手续。如果您在公告期届满时未完成注销清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二、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如申报纳税),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可正常办理涉税事宜:
(一)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二)已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
如果您在办理简易注销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企业登记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