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吉政复决字〔2023〕2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吉政复决字〔2023〕21号
申 请 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矮寨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石某某因对被申请人吉首市矮寨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服,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首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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