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23〕18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吉政复决字〔2023〕18号
申 请 人: 许某某
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许某某因对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28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首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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