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23〕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23〕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5 字体大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吉政复决字〔20239

:彭某某

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峒河分局

申请人2023年2月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终止调解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经初步审查发现:第一,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峒河分局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第二,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终止调解的投诉回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如申请人对终止调解的投诉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主张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3224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