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23〕8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吉政复决字〔2023〕8号
申 请 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的《投诉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经初步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的《投诉回复函》是在接到吉首市信访局《网上信访事项转送函》后,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回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如对《投诉回复函》中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另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