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23〕7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23〕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5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吉政复决字〔2023〕7号

: 某某

被申请人: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谢某某因对被申请人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公(交)行罚决字〔2022〕4331012900428840)不服,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首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2023年2月20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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