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制度通过行政执法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湖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六条 局法规股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并配合市司法局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提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及时报法规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废后重新申领。
第九条 行政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和公告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审验及清理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未通过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退休、岗位调整等原因离开单位,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的;
(三)应当收回、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