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7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4年)-清单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违法类型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货值 | 立案时间 | 结案时间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金额 |
1 | 吉农(动监)立〔2024〕1号 | 动物卫生监督 | 吉首市嘉x宠物店涉嫌依法经营应当检未经检疫动物案 | 吉首市嘉x宠物店 | 涉嫌依法经营应当检未经检疫动物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 | 2024年3月14日 | 2024年5月6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主动履行 | 456 | |
2 | 吉农(动监)立〔2024〕2号 | 动物卫生监督 | 向xx涉嫌依法经营应当检未经检疫动物案 | 向xx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应予以处罚。 | 24只鸭总价值1000.2 | 2024年3月22日 | 2024年6月5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主动履行 | 300 |
3 | 吉农(动监)立〔2024〕3号 | 动物卫生监督 | 向xx涉嫌依法经营应当检未经检疫动物案 | 向xx |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应予以处罚。 | 2024年3月22日 | 2024年6月5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主动履行 | 1064 | |
5 | 吉农(饲料)立〔2024〕5号 | 饲料 | 吉首市张xx兽药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张xx兽药经营部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小鸡饲料17袋/家禽后期配合饲料禽5袋 | 2024年5月6日 | 2024年6月28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主动履行 | 3623 |
7 | 吉农(兽药)立〔2024〕7号 | 兽药 | 吉首市民x兽药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兽药案 | 吉首市xx兽药经营部 | 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兽药 | 当事人涉嫌经营部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1920 | 2024年5月28日 | 2024年6月28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主动履行 | 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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