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9 字体大小: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为全市农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湘西自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农业执法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吉首市农业执法信息公示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按照本制度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法规股为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局法规股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内容公示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合法性和时效性。信息站负责建立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农业执法信息录入、发布工作。

      第六条 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局属各股室、执法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应当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权力事项。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局属各科室、执法单位要主动、及时公示本部门的权力事项。重点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四)执法程序。农业综合执法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流程图、执法文书样本并主动提交局法规股审核后公示。

(五)执法结果。局属各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动植物疫情等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其他规定。

      (六)救济方式。农业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如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七)投诉举报方式。农业综合执法局要主动提供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公示方式

      (一)门户网站公示。局法规股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便于公民广泛知晓的方式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二)办公场所公示。农业综合执法局要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

    (三)其他方式公示。局属各单位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7日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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