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农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农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承担执法职能的局相关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股启动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局属相关执法单位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相关执法单位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属相关单位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局相关执法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八条 集体合议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
局属有关科室的承办人员、科教法制安监科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