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三项制度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三项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8 字体大小: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相关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执法大队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或电子文件记录。

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应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时;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监察股室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两人一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本部门专用信息服务器。

第十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监察信息服务器后,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十八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我局将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股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业务科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全局行政执法内容公示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开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1.执法主体。编制本单位权力和责任清单,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监督方式等信息。

2.执法依据。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3.执法程序。编制本单位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公示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以及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编制并公示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5.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1.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按国家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在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政执法流程图、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事后公开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工作,于规定的时间内在相关平台上录入、刊登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自内向社会公开。

3.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

4.“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5.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程序

(一)事前公开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由局业务科牵头,报局领导审定后,报请吉首市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吉首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2.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定,报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吉首市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吉首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3.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和局业务科审定,报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吉首市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吉首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二)事后公开

1.吉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在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填写行政许可(处罚)事项公示表吉首市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和局业务科审定,报局领导签批后,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吉首市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吉首政府信息网上公示。

2.“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填写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表,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后,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吉首市电子政务办审定后,在吉首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并报局业务科备案。

第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建立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制度。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联络员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确需公开,要作适当处理后再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统称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有关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二章  审核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能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岗位的人员要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条件。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疑难复杂的执法决定的审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第三章  审  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 行政许可类: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的;

2.撤销行政许可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许可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 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行政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5.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强制类:

1.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执法决定事项,具有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审核职能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承办机构提交办理材料;

(二)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指定审核人员;

(三) 审核人员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复核并在审核意见上面签字;

(五) 审核人员返回办理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二) 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 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 经过评估、鉴定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证据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承办机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二条 执法决定事项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五) 程序是否合法;

(六) 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七)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 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十)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向承办机构出具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和裁量适当、定性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 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 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 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 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和裁量基准明显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本部门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或提交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七条 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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