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情节轻微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清单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情节轻微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清单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不予采取强制措施情形 |
行政强制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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