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2 字体大小: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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