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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