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jsstl10号
文书编号 | (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jsstl10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企业名称 | 吉首市永鑫钢构建材经营部 |
处罚日期 | 2021-12-01 |
公示期限 | 一年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1.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唐林、黄正雄在吉首市永鑫钢构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时,检查厂区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据1:吉首市永鑫钢构建材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2: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jsst115号).证据3:吉首市永鑫钢构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吉首市永鑫钢构建材经营部总经理杨某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4:吉首市永鑫钢构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吉首市永鑫钢构建材经营部总经理杨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叁仟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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