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处罚决定书(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jssczb6号
文书编号 | (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jssczb6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企业名称 | |
处罚日期 | 2021-06-28 |
公示期限 | 一年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1. 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工作要求对吉首市乾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阿娜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该加油站现场负责人肖金钟陪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站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证据:一、证明吉首市乾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阿娜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证明吉首市乾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阿娜加油站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相对人。 1、吉首市乾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阿娜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吉首市乾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阿娜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吉首市乾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阿娜加油站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询问笔录两份; 2、现场检查记录;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jssczb13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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