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处罚决定书(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jsstl7号
文书编号 | (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jsstl7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企业名称 | |
处罚日期 | 2021-06-30 |
公示期限 | 一年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1. 2021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吉首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检查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现场检查资料发现吉首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证据:1、吉首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吉首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文华、会计张德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现场检查记录; 4、询问笔录两份; 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照片一张; 6、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jsst19号)。 |
处罚依据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贰千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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