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州(吉)文罚字[2022]第001号
当 事 人:吉首市伍号网咖
法定代表人:聂挺
住所(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红旗门办事处团结东路9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7月16日22时35分至23时10分,吉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王维(执法证14011700006)、张向军(执法证14011700017)等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红旗门办事处团结东路9号吉首市伍号网咖万象系统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中129号机是50多岁的客人,后在该网吧现场巡查中发现129号机上的客人,明显不是50多岁的人,执法人员过去询问客人是否满18岁了,当事人王通说:我没有18岁,我才17岁,我是拿别人身份证上的网,当事人王通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并现场填写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登记表。吉首市伍号网咖违规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场所设置的129号机上网,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影像图片资料;获取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登记表及网吧当事人签字确认等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8月15日,吉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宣读相关内容,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证据:1、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拍摄影像图片资料4张;3、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登记表1份;4、上网人员询问笔录1份;5、吉首市文化(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巡日志6、网吧当事人确认签字等证据材料。7、2022年7月22日对当事人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