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过程中,通过文字和视音频等记录方式,对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等进行的记录。
视音频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对活动现场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视音频记录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六条 湘西州文化旅游广电局法制科、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吉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记录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八条 文字记录应按照文化部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九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进行记录,并载明原因。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
(二)调查询问;
(三)先行登记保存;
(四)扣押财物;
(五)查封施工现场;
(六)组织听证;
(七)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八)留置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第十二条 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记录勘验、检查现场环境;现场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应重点记录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执法现场位置、周边环境等。
(三)查封现场。应重点记录查封前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
(四)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五)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应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张贴公告的地址及公告送达的文书。有见证人的,记录见证人体貌特征。
(六)罚没物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重点拍摄收缴的罚款的过程。
(七)其他。对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对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全过程重点拍摄记录;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
第三章 记录设备、记录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或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效果不佳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对于相对固定的工作窗口及场所,可在办公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在开展专项整治、行政强制及其他预判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的执法现场,除使用执法记录仪外,还应安排2人及以上专人使用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多角度拍摄。
第十五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行政执法人员出勤前应当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限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归档、保存,保存应严格按照文化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存储、保管,建立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视音频资料应当标明执法人员、记录时间、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不便附卷保存的视音频记录应当规范整理后,集中统一管理。长期保存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保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音频记录应当保存: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投诉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五)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除用于工作需要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文字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吉首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吉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吉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