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首牙博仕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吉市监行处字〔2024〕28号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4〕28号
当事人:湖南吉首牙博仕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L
法定代表人:吴菲
身份证件号码:433127198********23
住所: 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37号富力嘉园1期二楼202室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首好牙医口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核查其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湖南吉首牙博仕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口腔科诊疗服务。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在吉首市卫生健康局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0456143310********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吉首牙博仕口腔门诊部 营业时间:8:30-20:00 电话:0743-8233968 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荣光路102号”(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2023年7月份,当事人湖南吉首牙博仕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抖音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包含“1、洗牙;2、树脂补牙;3、喷砂洗牙;4、氟防龋治疗5、牙冠设计;6、瑞士套餐;7、韩系套餐;8、时代天使青春版;9、欧美套餐;10、牙齿贴面微笑设计,儿童齿科,补牙、矫牙、美白”等内容,上述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已超出广告的审查批文范围,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截止案发时止,上述医疗广告依然在发布,广告费用合计:3340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吴菲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经营主体;
证据(五)、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吴菲身份证(双面)复印件1份,证明吴菲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提供陈蓉身份证(双面)复印件1份,证明陈蓉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陈蓉受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在抖音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1、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2、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3、医疗广告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吉首牙博仕口腔门诊部 营业时间:8:30-20:00 电话:0743-82***68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荣光路102号”为准;
证据(十)、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提供在抖音上的医疗广告湖南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抖音上的医疗广告已经支付广告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4年3月20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4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第28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本案当事人无视上述规定,在发布医疗广告期间医疗广告内容超出广告的审查批文范围,构成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广告有一定的浏览人数,引起消费者投诉举报造成一定社会,无从轻,减轻情节,给予一般处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违法行为:发布广告内容、用语、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地点、针对人群违反《广告法》规定或者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规定等存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13 万元以上少于 17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 倍以上少于 4.4 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罚款668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